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四类案件"阅核监督与过程监督的区分与适用
《山东审判》
2024年
3
174-184
付金良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院庭长阅核制的推行,为"四类案件"构建了过程监督与阅核监督两种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合理区分并融合这两种监督方式至关重要.鉴于"四类案件"中案件类型的差异性,其监督价值也各不相同.通过辨识不同的监督价值,可以将案件与两种监督方式相对应并予以区分适用.在此过程中,让法官参与院庭长的监督工作不仅合理而且必要:这一参与既是基于监督权的性质,需要法官进行"抗辩",也是因为法官本身具备识别"四类案件"的条件和积极性,同时这也符合法官"被监督"的需求.为确保法官的有效参与,应明确法官与院庭长的权利和义务;法官的加入将促进阅核监督对过程监督的确认、调整或校正,进而实现两种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
"四类案件"        阅核制        过程监督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