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阅核制的推行,为"四类案件"构建了过程监督与阅核监督两种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合理区分并融合这两种监督方式至关重要.鉴于"四类案件"中案件类型的差异性,其监督价值也各不相同.通过辨识不同的监督价值,可以将案件与两种监督方式相对应并予以区分适用.在此过程中,让法官参与院庭长的监督工作不仅合理而且必要:这一参与既是基于监督权的性质,需要法官进行"抗辩",也是因为法官本身具备识别"四类案件"的条件和积极性,同时这也符合法官"被监督"的需求.为确保法官的有效参与,应明确法官与院庭长的权利和义务;法官的加入将促进阅核监督对过程监督的确认、调整或校正,进而实现两种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