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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法衔接协同问题探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
4
155-166
张勇;王杰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人民法院如何接纳、吸收检察机关已经取得的合规成果,可以从厘清"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法律关系、调试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以及处理合规运行中的技术情形等三方面探究."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在合规启动决定权归属、合规过程掌控权以及合规成果转化等方面存在矛盾.检法的合规控制权冲突可以被调和,检察机关侧重于过程控制,审判机关侧重于实体控制.企业合规可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合构建,且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单位犯罪治理方面的深化,可通过认罪因素对合规的影响、量刑建议在合规中的定位、量刑建议材料优化等角度描述二者的融合表现.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应当符合改革目的,需关注审前合规与审判合规的衔接,法院为合规顺利开展提供的诉讼技术支持,以及撤回起诉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区别等问题.人民法院应以"独立评估"模式参加一审阶段的企业合规,以"法院主导"模式参加二审上诉阶段的企业合规.
企业合规        检察主导        以审判为中心        认罪认罚从宽        法院参与模式
enterprise compliance        procuratorial dominance        trial as the center        guilty plea and leniency system        court participation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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