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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抽样证明规则的确立与完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
3
55-63
吕川;郑刚
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207;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峨 眉山 614200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面临着大量信息、海量数据证明困难问题,由此出现了多种证明方式,如抽样证明、综合认定、直接认定等,但综合认定、直接认定等方法过于笼统,对证据审核验证不足,相比之下,抽样证明不仅便捷、有效,并且具有解释学上的优先适用地位,应当普遍加以适用.但实践中抽样证明表现出抽样方法不规范、样本比例过低、形式载体不合理等问题,阻碍了规则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在规则完善过程中,应当明确抽样证明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配置不同的抽样方法满足不同的情形需要,以置信区间方法确定抽样样本数量,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建立不同的抽样程序,最后以规范化的报告呈现抽样调查结果,特殊情况下赋予辩方直接抽样证明的权利,从而推动抽样规则客观、中立、高效运行.
抽样        抽样证明        抽样比例        海量数据证明        信息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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