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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13条的司法适用
《法律方法》
2024年
1
407-427
王书剑
山东大学法学院
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司法适用存在"不用""滥用""错用"以及说理不充分等缺陷.与一般但书条款相比,刑法第13条但书适用更严格,与主文的逻辑关系更为特殊.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是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内外的,能够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情况."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共饰"情节",二者分别侧重于行为偏离社会相当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概念是包括主文和但书在内的刑法第13条全部内容.刑法第13条但书与第37条非刑罚处置措施存在本质差别.刑法第13条但书并非适用于分则所有罪名,犯罪形态因素能成为适用该但书的理由.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进行裁判说理需要结合法律解释、论证、修辞等方法,围绕该但书本身以及出罪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展开.
刑法第13条但书        出罪        实质解释        社会危害性        裁判文书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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