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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行衔接视角下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矫治之体系性建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
2
86-92
王化宏;张雪;戴兴栋;杨启孟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贵州毕节 553199
为了明确《刑法》中的刑罚适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教育处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差别,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诉讼制度,同时适用于犯罪和预防犯罪,明确刑罚、教育处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这一制度应从明确性质、遵循原则和建立衔接机制出发,提高效率,引导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正工作.必须准确分类不同情形下的犯罪行为,遵循公平、公正、人道原则,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与相关部门和社会资源有效衔接,形成完整的教育矫正体系,确保连续性和有效性,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道路,预防减少犯罪行为,为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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