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代位权诉讼与债权执行程序带入了一个并存时代,终结了曾占学界主流的择一论,相关研究也应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变.上述两种制度虽以诉讼竞合和执行竞合为主要特征而在既有场景中产生冲突,但即将到来的新法制环境将从程序启动的要件不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启动的伴生风险不同、可得直接受偿的权利客体范围不同等方面为其并存之势提供正当性依据.在并存的基础上,两种制度通过对债权相对性的一致突破和对优先受偿规则共同接纳,债权执行程序的性质、执行根据与既有民事程序理念的协同,债权收取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在性质、当事人地位方面的协同等,本土化地回应了债权及相关主体权利在纠纷多样、程序动态流转下的保障需求,加强了民事程序法内部、《民法典》与民事程序法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