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德日刑法理论的回潮,学界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引鉴多有争论,既有支持的观点,也不乏反对之声.从溯源的角度看,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源于德国,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表及里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目前,真正与不真正的区分说乃德国理论通说,且真正客观处罚条件系"犯罪第四范畴的刑法外目的考量说"处于优势地位.回顾我国现行刑法,客观处罚条件既可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附加要件,也可能是犯罪客体方面的附加要件,这完全可以在情节犯之情节要件的解释中得以证成.一方面,自伤和用途要素为客观处罚条件的引入提供了实在法上的依据,另一方面,情节犯与客观处罚条件之间通过刑事政策的连接,确实呈现了一定的亲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