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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检察监督
《检察实践》
2024年
6
43-47
朱佩佩;王科琴;孙倩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崇安寺检察室 21414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1404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214144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新入职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补缴工伤保险费情形下,双方往往会就伤残待遇和医疗费的赔付问题产生纠纷.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补缴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应重点厘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主体及赔付标准,明确医疗费用的赔付主体,依托检法协作、一体履职工作机制尽快解决纠纷,实现精准监督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职,应在坚持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探索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力促劳动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诉源治理,助力构建良性劳动关系,努力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劳动者权益保护        新发生的费用        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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