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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逻辑及规范表达
《现代法学》
2024年
3
129-143
钱玉文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受到公私法二元区分理论的影响,传统金融法理论往往将金融法区分为金融监管法与金融交易法两种法律规范.在金融监管法力有不逮的背景下,通过金融私法转向实现监管目标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步骤,就是在金融法领域引入民事责任等私法规制工具,以弥补金融公法的监管不足.金融监管具有双重目标:一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此,需要将目标监管、行为监管和持续监管理念融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构造.对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已作出详尽规范的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不宜再作规定,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对于仅具有特别法意义的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亦不宜规定,如存款保险制度.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阶段性建构主要包括确立金融消费者概念、扩张金融消费者冷静期的适用范围、统合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及确立金融消费者"偿还能力规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金融监管        金融私法        私法规范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financial regulation        financial private law        private law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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