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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被害人视角下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量刑研究
《法制博览》
2024年
2
63-65
张丽娜;王传锋
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湖北 十堰 442000;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湖北 十堰 442000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规制需求正在不断提升.财产属性作为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需要从财产犯罪视角进行定性.从虚拟财产所有者与运营商作为不同被害人的视角差异分析,可知在进行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认定时,若仅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认定存在局限性,没有考虑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与运营商同属被害人的问题.对此,可考虑构建不同角度的定性方式,在财产犯罪视角下按照犯罪行为实施日的市场交易均价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        刑法定性        财产属性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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