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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人际半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
6
105-117
李可
新疆大学法学院
人际半径形式上是一个人与关系对象之间的社交距离,实质上是他愿意或不得不让关系对象知悉的个人信息范围.在精神层面,人际半径代表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因职业需要,法官的人际半径为管理者刻意调整,试图阻止法官将初级群体中的好恶带入裁判和工作中.当前的法官回避制度没有直接凸显地缘人际半径和政缘人际半径对于法官保持履职中立的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官管理制度可能遗漏法官初级人际半径中的重要关系对象,同时,获取所有可能影响法官履职中立性之初级人际半径的关系对象的成本似乎太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管理者获取法官初级人际半径之所有关系对象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由此,如何在最大限度确保司法中立和法官内心安宁之间达成平衡,是管理者限缩法官次级人际半径时的一道难题.
法官        人际半径        个人信息        司法中立        内心安宁
  
论法官的人际半径

李可*

目次
  一、人际半径:定义、类型及功能
  二、法官的人际半径:被调整和遗漏的部分
  三、限缩法官的次级人际半径是否可能
  四、何种次级人际半径能保障司法中立和法官内心安宁
内容摘要:人际半径形式上是一个人与关系对象之间的社交距离,实质上是他愿意或不得不让关系对象知悉的个人信息范围。在精神层面,人际半径代表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因职业需要,法官的人际半径为管理者刻意调整,试图阻止法官将初级群体中的好恶带入裁判和工作中。当前的法官回避制度没有直接凸显地缘人际半径和政缘人际半径对于法官保持履职中立的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官管理制度可能遗漏法官初级人际半径中的重要关系对象,同时,获取所有可能影响法官履职中立性之初级人际半径的关系对象的成本似乎太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管理者获取法官初级人际半径之所有关系对象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由此,如何在最大限度确保司法中立和法官内心安宁之间达成平衡,是管理者限缩法官次级人际半径时的一道难题。
关键词:法官;人际半径;个人信息;司法中立;内心安宁
一、人际半径:定义、类型及功能
  有人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喻成刺猬与刺猬间的关系,它们要相互取暖,但又不能靠得太近,否则会刺伤对方。〔1〕 这告诉我们,即使最亲密的朋友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且在交往中要有礼有节。当然,这种距离随着关系的由近及远而扩大,以至于许多人“老死不相往来”。同时,这种距离也随着交往领域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特殊领域中人们不得不缩小或扩大这种距离。如果把这种距离称为“人际半径”,那么就是说,即使是最亲密的关系对象,也有不能被侵入的人际半径,它显示了一个人愿意或不得不让关系对象知悉的个人信息范围。同时,它也代表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也是他的价值所在。如果它被侵入,那么该特定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将受到贬损。〔2〕
  目前,社会学中尚无人提出人际半径理论,但从一些社会学家的论述中可以归纳、总结和提炼出本文所称的人际半径理论。肯尼基·伯克、库利、庞森比、齐美尔、涂尔干等人认为,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人们必须保持与他人的社交距离,例如,法官通过穿着与常人不同的、颇显奇怪的服饰,利用各种仪式并制造神秘氛围,与当事人、社会公众隔开距离,以防止当事人窥视自己内心的隐秘世界,同时也使当事人能维持对自己形象公正的情境定义。审判制度、司法制度甚至是整个法治,都渗透了人们想象的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由人们的想象所构设。〔3〕至少在近代以来欧美经典的审判模式中,法官主要是坐堂问审,通常不能走下神坛与民同审。这告诉我们,人际半径内的信息并不仅仅是一个人不愿让关系对象知悉的、为维护个人尊严的私人信息,也是为满足他人想象、维持预设人际情境之必需。按照欧文·戈夫曼的说法,这是“为观众的利益”〔4〕
  人际半径中的距离与空间距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通常一个人会与陌生的关系对象尽量保持他认为安全的空间距离,但当空间特别拥挤而他不得不与陌生的关系对象擦肩时,此种安全距离只能是心理和信息上的。这就是欧文·戈夫曼所说的,公共场合对陌生人礼貌地忽视。〔5〕这种忽视是对关系对象人际半径内信息的有意识地视而不见和遗忘。“对于他人的有礼貌的不关注是我们或多或少无意识地做出的事情,但这对于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社会生活必须有效地进行下去,并且没有恐惧,即使是处于完全陌生者的环绕之中。”〔6〕
  根据普适程度不同,可把人际半径分为一般时空条件下的人际半径(以下简称“常规人际半径”)和特殊时空条件下的人际半径(以下简称“特殊人际半径”)。前者指一个人在一般时空条件下应拥有的人际半径,后者指一个人在特殊时空条件下应维持的人际半径。前者如一个人连最亲密的关系对象都不能也不愿知悉的个人信息,后者如因职业、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需要应予以保留的个人信息。在特殊时空条件下,个人主动或被动减让个人信息后剩余的个人信息,就是特殊人际半径,此种减让的信息如因入职和工作需要自愿让雇主知悉的个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健康状况等,因治疗需要不得不向医生透露的个人的手术史、治疗史和其他相关隐私,因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需要不得不向司法人员透露的相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等。
  根据亲密程度不同,并借鉴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的分类〔7〕,可把人际半径分为初级人际半径与次级人际半径。前者指一个人在初级群体中应拥有的人际半径,后者指一个人在次级群体中应维持的人际半径。前者如一个人在家庭、邻里、伙伴等群体中应保留或有意隐瞒的个人信息,后者如一个人在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中应保有的个人信息。通常,初级人际半径要小于次级人际半径,但也不尽然。例如,由于职业、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个人不得不缩小自己的次级人际半径,以至于等于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小于初级人际半径。
  根据联系纽带不同,初级群体人际半径又可进一步分为血缘人际半径、地缘人际半径、友谊人际半径、业缘人际半径。血缘人际半径是指一个人在建立于婚姻、亲子、收养关系基础上的群体中可保留的个人信息;地缘人际半径是指一个人在建立于与出生、居住、工作等紧密相连的空间基础上的群体中应维持的个人信息;友谊人际半径是指一个人在建立于爱好、信任基础上的群体中可保有的个人信息;业缘人际半径是指一个人在建立于工作联系基础上的群体中可维持的个人信息。
  同样,根据联系纽带不同,次级群体人际半径也可进一步分为学缘人际半径、职缘人际半径和政缘人际半径。学缘人际半径是指一个人在根据共同的学习目标集合在一起的群体中应保有的个人信息;职缘人际半径是指一个人在根据共同职业目标聚合在一起的群体中应维持的个人信息;政缘人际半径是指一个人在根据共同的政治目标结合在一起的群体中可保留的个人信息。〔8〕
  可见,人际半径是一个人与关系对象之间的社交距离,是他愿意或不得不让对方知悉的个人信息范围,也是他人格、尊严和价值的重要社会符号。如果说人际交往是个人在生活世界的这个舞台上的表演,那么人际半径之外的部分就是他愿意或不得不让关系对象及观众知悉的个人信息,而半径之内的部分是他不愿让关系对象及观众知悉甚至是刻意隐瞒的个人信息,例如一个人不为公众所知的不光彩的历史、身体上的缺陷、性格上的弱点和心理疾病等。从法律上看,这里的个人信息大致对应个人隐私。一个人进入生活舞台前,他就自觉或不自觉地为自己设置了一种情境定义,例如勇往直前的热血青年、老成持重的长者、知识渊博的学者等。而人际半径可很好地保护此种情境定义免遭破坏。
  人际半径理论能够统合或一致地解释人们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的行为及其实际遵循的准则。它从主体需求而仅非权利的角度指出了个体与关系对象之间在不同场合、情境下的恰当距离,无论这种需求是为了维护其人格和尊严,还是基于其职业安全和发展。该理论揭示了个体根据不同场合调整人际半径不仅是出于保护个人信息之需要,更是为了制造、维系关系对象对自己预设情境定义之需要,是部分地为了关系对象的利益。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人际半径理论奉行的是一种双向视角,而非单向视角。后文的分析也将揭示,从人际半径理论看,法官回避制度不仅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也是为了保护法官苦心经营和维护的形象公正,更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官近乎想象的情境定义。
二、法官的人际半径:被调整和遗漏的部分
  如同常人,法官也有其人际半径。同时,因职业需要,法官的人际半径被管理者刻意调整。“坦率地说,日常监控是有效的社会组织的前提条件。”〔9〕当代中国的法官管理者为树立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职业形象,对法官的人际半径作出了特别规定: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入庭前更换法官服或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进出法庭走法官通道,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以及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庭审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人身攻击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指责;因调解需要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保持公平;对诉讼各方诉状、答辩状的归纳,应公平、合理地分配篇幅;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座谈、研讨邀请,应谢绝;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批准;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10〕此外,法官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11〕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12〕
  以上规定用社会学的术语表述就是,法官与党中央的心理距离为零,与各方当事人的人际半径等距,在工作中自动缩小与民众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在庭审中与各方当事人保持适当且相等的心理距离和空间距离,业外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保持距离,同时与营利性社团组织、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组织保持距离,与新闻媒体保持适当距离,私下里应与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保持距离,在业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保持距离。其中,“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主要是指当事人委托的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这其中多为一种行为控制,也有部分心理上的要求。“行为控制(behavior control)就是管理者直接观测并监督员工的工作是否符合流程以及设置的任务。”〔13〕 例如,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业外与案件利害关系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新闻媒体、营利性社团、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的活动,都适合采取行为控制进行管理、评估、奖惩。心理上的要求也可转化为行为控制,例如,与党中央的心理距离为零体现为:法官以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工作的指导思想,积极参加党性、党风教育,忠于党的信仰、宗旨、事业和纪律;在重大事项、重大改革、重大敏感案件、重要司法政策上坚持逐级向党委、党中央请示报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学习和廉洁自律意识,将依法办案与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
  法官与党中央的心理距离为零,是由当代中国司法、法院、法官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决定的。在当代中国,司法机关和法院的本质属性首先是国家专政的机器,是一个政治机关,法官的本质属性首先是一个政治人。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党的领导权、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和法官行使的审判权不仅具有中立性、被动性,还具有党性,即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维护党在司法工作中的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政策领导三个方面。思想领导是指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司法工作;组织领导是指党管政法、党管干部、党政分工;政策领导是指在司法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遴选和提拔法官时,对党忠诚被置于考察对象所有素质的首位。之所以要在党内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件文件、司法媒体中反复强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因为在理论和实践中,一些人错误地坚持近代以来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理论,削弱乃至否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14〕
  司法、法院和法官的宗旨是党的宗旨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即在行使司法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人民性是党的宗旨,也是司法、法院和法官的宗旨。宣传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法院和法官的首要任务。〔15〕 通过履行司法裁判职责,捍卫党的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党的权威、执行国家的政治任务,是司法、法院和法官的根本任务。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和对法律忠诚,是作为政治人的法官忠诚观的三个重要维度。
  法官与党中央的心理距离为零,既是后者对前者人际半径的要求,通常也是前者主动克减人际半径的结果。在市场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司法改革使法官的裁判自主权日益扩大的当代中国,要预防法官滥用司法权,主动限缩法官的人际半径非常必要。党要“对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行为实施制度性监控,确保党的各项政治主张能够得到落实”〔16〕。同时,法官要维持现有地位甚或获得晋升,也必须维系、增进党组织对自己“忠诚”“干净”“有担当”的情境定义。法官要在作为政治机关的法院生存发展,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的监督。向党组织靠拢,无论是对党员法官还是对非党员法官,在党管政法和党管干部的中国语境下,是其获取更多提拔机会的重要途径。
  法官与各方当事人的人际半径等距,是为了在司法这一特定场景中,塑造和维护法官的形象公正,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紧张感,将初级关系中的法官从次级关系中的法官中分离出来,使当事人感到舒适和自然。这要求法官既在空间上也在心理上、既在业内也在业外,与各方当事人保持人际半径上的等距,以使他们感受到法官是在平等地对待各方利益。在业内,整洁、庄重的法官服或法袍已将法官从一个人变成“非人”,即德沃金意义上的赫拉克勒斯,而此后一系列对当事人公事公办的举动,更是加强了这一“非人”形象。在业外,实证调研早已指出:“案件开庭前法官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现象,是影响公正司法的关键因素之一。”〔17〕为此,一些法院通过法官助理制度隔断法官与当事人的庭前接触。〔18〕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法院通过电脑排期、当庭宣判、异地封闭办案制度,使法官无法与当事人在业外发生接触。〔19〕
  法官在工作中自动缩小与民众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现实国情决定的。当代中国司法、法院、法官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司法机关、法院首先是群众工作部门,其次才是国家司法审理部门;法官首先是群众工作者,其次才是司法裁判者。司法、法院和法官的宗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了人民。司法、法院、法官的直接任务是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案结事了,最终任务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法官的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法官的价值观是无产阶级为民观。“通过为人民服务的宣称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制度,共产党和政府正当化了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20〕同时,在当下中国,司法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还存在距离,一些法官对社会知识、社情民意把握不够,群众难以感受到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导致司法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21〕为此,在工作中法官要缩小与民众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而不是像近代以来欧美经典司法理论和古代中国司法模式强调的那样坐堂问审。
  自革命根据地司法始,党创造了众多至今仍方兴未艾的司法工作方式和模式,以缩小法官与民众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例如:运用党的群众路线,创立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注重调查研究、调解说服、方便诉讼的精髓为当代中国司法所吸收。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特邀咨询员制度、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和调研制度,设立法院开放日,建立基层司法服务网络和社区法庭,开通民意沟通信箱和微博,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回审判,带案下访,回访当事人。〔22〕法官下访上访当事人、潜在当事人所在乡村、社区制度,就地排解矛盾。〔23〕创新“一村(社区)一法官”机制、“法官进网格”“法官一联六”机制、法官工作室机制,送法进村(社区),上门解纷。〔24〕创新法官判后释法,主动与群众沟通,与群众交心。要求法官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方式、态度对待当事人,把群众当亲人,与群众换位思考,感同身受,贴近民众司法。〔25〕
  缩小与民众的空间距离,直至在空间上与民众零距离;缩小与民众的心理距离,直至在心理、感情上把民众当亲人和家人。这些要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表达了司法管理者对法官的三大功能预设:第一,凸显法官的人民性和亲民性,以求得民众对法官、法院和司法形象的意识形态认同,实现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自我角色与作为群众工作者的公共角色的统一。“对人民忠诚才能对法律忠诚,才是真正的人民满意的职业忠诚。”〔26〕 第二,强调法官的在场性和可接近性,法官提前介入纠纷未发、将发之时,预防和控制纠纷,方便民众获得便捷、惬意的司法和诉讼服务。“探索建立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便民诉讼服务站为依托、以便民诉讼服务点为触角、以便民诉讼联络员为中坚、覆盖全县广大农村的便民诉讼网络。”〔27〕 第三,强调法官的回应性,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法官应及时予以回应,在判后履行答疑义务。“在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轰动性、影响性案件中,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对于公众的质疑作出回应。”〔28〕
  同时,法官也应尊重他人的人际半径。例如,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避免评论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又如,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这也可视为法官在特殊时空条件下尊重他人的人际半径。
  由上述可见,如同常人一样,法官本人及其应尊重的人际半径可分为常规人际半径和特殊人际半径。法官的常规人际半径是法官本人在一般时空条件下(例如业外)应享有或被予以尊重的人际半径,法官的特殊人际半径是法官本人在特殊时空条件下(例如业内)应享有或被予以尊重的人际半径。由于职业和公共利益需要,法官个人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婚姻、家庭、亲属、雇佣、投资、健康等个人信息不得不披露给管理者,以便后者在具体案件和任职中决定法官是否应回避。至少对于作为管理者的关系对象来说,法官的人际半径缩小了。同时,法官的家庭成员、亲属和其他亲密关系对象中担任律师的情况等个人信息也不得不披露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由此,至少相对于作为当事人的关系对象,法官的人际半径也缩小了。当然,即使是在业内,对于不同关系对象,法官人际半径缩小的幅度也应不一样。以关系距离的远近抑或信息泄露的概率来看,针对管理者、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法官人际半径缩小的幅度应依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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