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法律行为,金钱之债下可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非金钱之债下需结合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 524 条,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辨其性质,从《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另寻适用依据.在合法利益的司法认定上,首先应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为"兜底"规则,第三人追偿权在法律体系中有规定的,无需适用本条规定.其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主要目的应是避免利益受损,而非获取利益.为了克服合法利益类型化的僵化性,第三人合法利益面临损害风险的,可以结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与交易惯例具体认定.
third party to perform on behalf of the person juristic act intended to perform on behalf of the person legitimate inter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