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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性别结构多样化的法律规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
3
237-249
薛前强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董事结构多样化日渐成为公司治理新焦点,其在质的一面可以提升公司治理质量,在量的一面可以增强公司业绩,也在私人层面践行性别平等之理念.但无意识性别歧视与行业限制、占优的董事男权与个人英雄治理文化、女性象征主义标签缠身、封闭的董事任免机制等因素都阻碍着女性进入董事会.同时,此问题的规制框架并非仅受公司法约束,在上市公司的维度,还受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规范的规制.故域外围绕着性别这一特殊要素,就改善董事会结构,打破董事会性别失衡,增加女性董事比例展开了一场软硬兼施的运动式改革.总体改革措施包括定额/配额制、多样性信息强制披露规则、遵守或解释的公司治理准则、企业自我约束、市场外部压力等.具体规制手段的选择受制于一国在政治传统、公司治理模式、商业文化、制度竞争的压力模型等方面所面临的差异化图景,故建立中国公司性别多元化的董事会规制理路不可简单模仿他国模式.为推动董事性别多元化,基于我国当下促成董事性别多样性的既有手段和现实效果,参照域外经验教训,配套细化《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第 25 条;制定以董事会多样性为内容的信息披露和"遵循或解释"的董事性别多样化规则;建立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为对象的定额法案以及在非规范层面提供一定的女性创业资金支持,从而分阶段实施一条"自治优先,强制补充""上市公司为主,国有企业为辅"的建构路径应为理想之选择,也可在公司治理看似趋同化的今日,发现不一样的中国风景.
董事多样性        女性董事        性别        定额法案        遵守或解释
board diversity        female director        quota laws        gender        comply or explain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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