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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分标准体系的构建
《检察实践》
2023年
7
35-39
戴晓宁;马骏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71000;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71000
当前,司法实践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采取判断关键要素并整体认定的方法,平面的、不区分体系位置的判断方法具有笼统概括的提示意义,没有准确区分的工具意义.应当明确各个判断要素的体系位置,建立从客观到主观、从认定到推定、从核心到边缘的区分标准体系.对基于民间纠纷发生的案件,适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以后果论"的推定应当慎重,对难以区分的案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是否刻意选择"以准确认定主观方面,做出妥当结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        区分标准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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