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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违反受托义务之司法审查——基于行为保全的事前救济视角
《证券法苑》
2022年
2
138-160
曹晓路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董事对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义务缺失、内部董事在控制权争夺时中立义务违背、独立董事对实际控制人监督义务缺位等制度实践困境.而商业判断规则、整体公平规则、强化审查规则构成特拉华州法院审查董事违反受托义务适用的三大规则,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在董事违反受托义务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不仅能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获得事后救济与赔偿,也能通过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的形式,通过司法审查在事前救济阶段的介入,实现预期利益之防御.《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实践中行为保全申请常见于知识产权与海商事案件中,在我国公司法语境中,尤其是董事违反受托义务之情形下,由股东、债权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为保全的制度在适用上还存在若干困境,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实现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对董事违反受托义务的预期利益之防御.
董事受托义务        司法审查        行为保全        事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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