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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及时通知义务的主体范围研究
《法制博览》
2023年
12
88-90
孙凯;李晨
江苏法德东恒(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
作为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受益人的驾驶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不当然构成违反《保险法》第二十一条[1]的情形.在驾驶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受益人并非同一人的前提下,该条款所规定的通知义务主体不应当包括驾驶人.同时,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能够经调查确定的情况下,即便被保险人等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法》        通知义务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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