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务部门的主要应对方式是将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护作为认罪认罚结果的影响因素.具体可分为两种路径:一是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被追诉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社会关系修复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二是检察机关的双重追诉模式,即不仅提出刑事处罚的建议,而且在民事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但上述两种路径在实践中均面临诸多困境,比较法上,英美法的辩诉交易和欧陆法的协商程序中都有"公共利益"及其保护方式的表达,可以作为有效的制度借鉴.在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的基础上,以"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具结无效制度"为基础构建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机制,借助社区的评价,明确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诉讼地位和作用;同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构建案件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或者控告机制以及社会代表参与量刑协商机制,实现公共利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