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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实质解释与适用检视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
3
130-138
黄勇;莫洪宪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从刑事立法上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保证人的地位,即直接创设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全面、切实履行不能仅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联合治理.司法适用过程中,由于对该罪名犯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不严,导致在量刑上出现自首认定过宽、具体刑罚"畸轻畸重"的刑罚后果.为破解这一问题,刑事司法应当从严格作为义务的主体认定、强化"罪过"的刑法属性,以及规范量刑情节认定及制度的适用方面,确保落实对纯正网络犯罪"宽严相济"的治理理念,兼顾网络空间治理与技术发展保护的双重目标,以推动刑法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科学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保证人        义务来源        管理责任分配        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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