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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及其实现
《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
6
120-129
朱晶晶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条文、实务、理论中呈现多维状态.争议核心应被归结为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而非优先受偿.该私益性不与债权平等原则冲突,反而能保持债之保全体系内部的协调.此种私益性无法通过转变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在债权人撤销权上叠加强代位执行等方式得到实现.可尝试的完善路径是将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进行衔接.在行使条件方面,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本质上严苛于债权人代位权,前者获得满足时,后者亦能获得满足.在诉讼性质方面,可以在诉讼标的"事件说"下将"撤销权+代位权"之诉定性为一个独立的诉;亦可将"撤销权+代位权"之诉认定为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合并,属于主观重叠合并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        私益性        债权人代位权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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