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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
《政治与法律》
2022年
1
51-66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当今中国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自然犯到法定犯、从重罪到轻罪的历史转换,犯罪治理的策略也需要与时俱进,顺势而变.具体而言,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应该彻底摈弃严打重刑思维,从宽严相济转向以宽为主的刑事政策,刑罚应整体趋轻,更多关注出刑和制裁多元化,更加注重常态治理和依法治理,刑事程序制度也应更加轻缓与灵活,同时营造更为宽容的社会环境.
轻罪时代        犯罪治理        宽严相济        犯罪分层        刑罚轻缓
  主题研讨
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内容摘要:当今中国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自然犯到法定犯、从重罪到轻罪的历史转换,犯罪治理的策略也需要与时俱进,顺势而变。具体而言,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应该彻底摈弃严打重刑思维,从宽严相济转向以宽为主的刑事政策,刑罚应整体趋轻,更多关注出刑和制裁多元化,更加注重常态治理和依法治理,刑事程序制度也应更加轻缓与灵活,同时营造更为宽容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轻罪时代;犯罪治理;宽严相济;犯罪分层;刑罚轻缓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2)01-0051-16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1.008
  法网如同渔网,治罪的数量不仅取决于水中鱼的数量,也取决于渔网以及网眼的大小。大网、大网眼抓大鱼,小网、小网眼抓小鱼。相对于外国的大法网,我国的刑法是小法网,而相比于外国立法定性不定量的小网眼,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入罪门槛就是大网眼,结果是我国的犯罪率低而外国的犯罪率高。当然,要考虑统计标准或口径的差异,在我国的刑事法网之外还有一张更大的治安法网,外国的犯罪率应等同于我国的犯罪率加治安违法率。也须明白,再大的渔网也抓不尽水中的鱼,违法犯罪的黑数也是客观存在的,进入违法犯罪统计的仅是明数。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中国刑法正在告别重罪重刑的小刑法,逐步走向犯罪圈不断扩大而刑事制裁日渐轻缓与多样的大刑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刑事法网不断增大,而网眼愈加细密。由此不仅导致犯罪数量先升后降的显著变化,而且导致犯罪现象内部结构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与重刑率下降、轻微犯罪数量与轻刑率上升、呈现“双降双升”,轻罪新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与既有犯罪治理体系如规范体系、组织体系和思想观念形成冲突,为此须相应调整犯罪治理的战略策略、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
一、轻罪时代已经来临
  现代社会的犯罪形态变化快而大,不仅进入到了法定犯时代〔1〕、逐步告别自然犯时代,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运用,网络犯罪迅速蔓延,数量和占比上升,网络犯罪的时代已然来临。近年的犯罪统计也表明,中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正在慢慢告别重罪时代。
  在用统计数据揭示轻罪时代的到来之前,需先说明,何为重罪?何为轻罪?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刑罚轻重分出重罪、轻罪、微罪甚至更多层次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例〔2〕。借助犯罪分层和犯罪分类(根据犯罪主体、客体等不同标准划分)理论,结合我国公安统计和司法统计深入分析后发现,我国的犯罪现象在内部结构上正呈现“双降”与“双升”的趋势。
  “双降”是指两类指标下降:一是近年来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逐年下降,其在全部犯罪总量中的占比也在下降。截至2016年1月,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量连续11年持续下降,2015年的降幅达到12.5%。〔3〕2016年,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量比2012年下降43%。〔4〕表1显示,2010年至2019年,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强奸等危害性大的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强奸罪略有回升)。
〔5〕
  二是重刑率下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惯例,判决有罪的罪犯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罪犯称为重刑犯,重刑犯在所有罪犯中的比率即为重刑率。“严打”时期的重刑率最高,达到47%,1995年为45%,1996年是44%,到了2002年、2003年下降到22%左右。〔6〕近年来,我国的重刑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2015年是9.37%,2016年下降到了8.01%〔7〕(见图1)。

  “双升”指轻微犯罪大幅度上升和轻刑率稳步提升。轻微犯罪上升的典型是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即达5万余件,2012年为8万余件,2013年9.1万件,2014年11.1万件,2015年13.5万件,2016年145461件,2017年170473件,2018年209965件〔8〕,2019年32.2万件。以“危险驾驶罪”为关键词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对全国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检索,检索到2019年、2020年的起诉书与不起诉决定书总量分别为359565和383094,分别是盗窃罪的1.38倍和1.57倍。危险驾驶罪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也在逐年上升:自2014年以来,危险驾驶罪的占比已经超过10%,在一些地方甚至超过了20%〔9〕。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不完全数据,2019年危险驾驶罪已占法院网上公布刑事判决的26.45%〔10〕(见表2)。
  2020年5月25日,张军检察长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时指出,从1999年至2019年,“醉驾”已经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11〕以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主要办案数据为例,逮捕人数排在前五位的罪名是:盗窃罪188408人,占17.3%;诈骗罪113454人,占10.4%;寻衅滋事罪93834人,占8.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0763人,占6.5%;故意伤害罪67846人,占6.2%。而起诉人数排在前五位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322041人,占17.7%;盗窃罪249301人,占13.7%;诈骗罪119383人,占6.6%;寻衅滋事罪113850人,占6.3%;故意伤害罪111509人,占6.1%。〔12〕2021年4月23日,最高检发布2021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从起诉罪名看,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危险驾驶罪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盗窃罪45662人,同比上升12.6%;诈骗罪24173人,同比上升6.7%;故意伤害罪18749人,同比上升5.2%;开设赌场罪17897人,同比上升49.2%。〔1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也表明,“醉驾”已经取代盗窃成为刑事审判的第一犯罪。201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危险驾驶罪成为全国法院上半年审结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刑事案件〔14〕
  如果从一个更长的时间周期看,犯罪轻重趋势变化更为显著。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的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尤其以轻微罪居多),危险驾驶罪增加最为明显,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的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了实实在在的安全感;而轻微犯罪及轻刑率的上升也反映出新时代犯罪形态的显著变化,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重罪轻罪微罪各层次的占比发生变化,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期待。〔15〕
  重刑起点为5年有期徒刑,这在理论上颇有争议,也与立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实践不符。依据我国刑法,以3年为界应该更为合理。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时,使用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确定轻罪案件的标准,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因为5年标准的信号效用降低,灵敏度不高,所以必须换成更低的3年。
  若以3年为轻罪重罪的分界,则数据如表3〔16〕

  大体而言,可以将5年以下刑罚占比超过90%,或3年以下刑罚占比超过80%的2013年称为轻罪时代的元年,自此,中国进入轻罪时代。
  轻罪时代也可以说是一个新罪的时代。动态而论,在我国犯罪总量的上升过程中,轻罪微罪的贡献是主要的;相比于传统犯罪(也可称旧罪),立法新增的轻罪微罪(或称新罪,以危险驾驶罪为典型)在犯罪增量中的占比也是绝对的。静态地看,新罪、轻罪的数量及其在犯罪总量中的占比在上升,而传统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或重罪的比重在下降。从新罪名的司法适用看,据最高检公布的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个罪名中,已提起公诉258人,其中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袭警罪101人、催收非法债务罪91人、妨害安全驾驶罪30人、高空抛物罪21人、危险作业罪14人。〔17〕
二、轻罪时代轻罪为主的原因分析
  “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18〕,因此,在反社会或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体系内,犯罪行为处于最高级,位居越轨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阶梯的顶端。但即便如此,犯罪仍然是一个庞大的行为群,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既非简单抽象的法律概念,也非平板一块。平面地看,犯罪圈由核心、中间和外围组成;立体地看,犯罪应该是塔状结构,塔尖是最严重犯罪,数量最少但危害最大;塔身由严重犯罪组成,数量较大,危害也较大;塔基由轻微犯罪组成,数量最大但危害较轻,如何处置,选项较多,从而引发很多争议。
  犯罪分重、轻、微,是犯罪事实客观状态的自然分布。而中国犯罪治理进入轻罪时代,更是积极治理的成果体现。积极治理,首先体现为积极立法〔19〕,即通过修正刑法增加新罪,以法定犯或轻罪微罪为主〔20〕。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至今,立法机关共颁布了1部单行刑法和11个修正案,刑法分则条文从350条增加到387条,罪名从412个增加到483个。近年刑法修正过程中增加的新罪多为轻罪微罪,其中,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罪名,是典型微罪。微罪是指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管制的犯罪,或可判处拘役或以下之刑的罪。〔21〕刑法修正案(九)》又增设了两个微罪罪名,即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代替考试罪(第284条之一第4款)。微罪出现以后,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基本形成了重罪(即可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轻罪(可处拘役以上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与微罪(最高刑为拘役的犯罪)的三层次结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新的轻罪,即第133条之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和第291条之二的高空抛物罪。因此,在犯罪论部分,刑法的犯罪门槛下降、犯罪圈扩张,不断侵蚀行政法甚至民法的调控范围,出现大量的轻微犯罪(主要为法定犯、行政犯或秩序犯),犯罪的质的规定性渐趋软化(几乎与行政违法混同)。
  积极治理,其次体现为积极司法。统计数据已经表明,我国的犯罪治理,从车过弯道、水过险滩时期的严打斗争,已经进入水流平缓、江面开阔的宽严相济新时代,我国的犯罪总量在2015年达到顶点以后开始回落,其内部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轻微犯罪成为主体,暴力犯罪沦为次要且其总量和占比不断下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的成效显著,犯罪现象双降双升的态势得以巩固,社会治安形势趋稳,社会治安或犯罪治理的整体效应明显。
  若犯罪总量减少(连同治安案件总量的减少,见表4),而其中的重罪和暴力犯罪也减少,说明犯罪治理的整体成效是显著的,至少说明对于重罪的治理是有效的。当然为此付出的代价也不小,公检法司成本支出与刑事犯罪案件数之比(也即案均成本),从1978年的4032元/起,猛增到2010年的146703元/起,涨了38倍。〔22〕当然,过往的成绩来之不易,应该肯定并继承。重罪治理好了,社会治安程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司法公平正义的满意度也在上升。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曾经通过对全国公众的抽样调查,了解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结果1993年为14.5%,1994年18.3%,1996年26.7%。〔23〕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众对于犯罪治理的绩效、对于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呈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20年全国群众安全感为98.4%,对当前主要民生领域现状的满意度调查中,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位列第一,达83.6%。〔24〕犯罪治理的绩效提升了犯罪治理的自信。与此同时,我国犯罪治理能力与水平也显著提高,立法从粗疏到精细,司法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犯罪治理现代化程度不断提升。

  积极治理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刑法加以保护的新法益不断涌现,犯罪治理法治化的需求,特别是程序正义的需求不断提高。以往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无论是应对犯罪还是违法,都强调效率为先而相对忽视公平,常常采用运动式执法或严打专项斗争等非常态治理手段。如今人民群众对良善司法的期望值上升,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成为群众的新期待,常态治理、依法治理成为首选。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9年5月7日,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中再次强调:“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积极治理更是为宏观的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做出的努力,也为犯罪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良好基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平稳期,国家治理体系日趋完善,治理能力不断增强,治理资源更为丰富,治理制度持续优化,治理效能显著提高。这一变化同样体现在犯罪治理领域。
三、轻罪时代的主要挑战
(一)轻罪时代犯罪类型的数量增减
  按照菲利的犯罪饱和律(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只要社会上存在一定量的引起犯罪的个人、物理和社会因素,就必然引起一定量的犯罪。〔25〕也即一定规模或一定量的社会关系,对应一定量的犯罪。犯罪现象不仅具有周期性增长,也有周期性变动。随着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表现出下列波动模式:每年的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交替变化,当一类犯罪上升时,另一类犯罪下降。
  中国进入新时代之后的犯罪现象演化,基本验证了菲利的犯罪周期性增长理论,也即犯罪顺应社会发展而相应增长。但统计研究也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数量的增长趋势与犯罪治理法治化程度提高、行政法或警察权收缩等因素密切关联。那么,轻微犯罪的增加,能否验证菲利的犯罪周期性波动呢?也即,轻微犯罪总量和占比的上升,是否意味着重罪的数量和份额在减少?答案是肯定的。如前文所述,近二十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绝对数量的下降及其在犯罪总量中占比的下降均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犯罪统计数据也不是绝对客观的,它既是对客观犯罪现象的真实反映,也是犯罪治理结果或成效的体现。那么,轻微犯罪或新罪增加,是否意味着少办了重罪而多办了轻微犯罪,因为轻微罪好办?或者受到了GDP思维的影响,单纯追求办案的数量?确实,轻微罪相对好办,因为多数是从行政犯、治安犯升格而来的法定犯,易于认定。客观地看,轻微罪相对好办也是事实,例如醉驾类危险驾驶罪的查办犹如张网捕鱼,只要交通警察出警率高,设卡堵截,醉驾行为人就很容易被查获,查获现行犯罪的几率大,而且人证俱获,证明起来也相对容易。
  犯罪统计数据分析表明,轻微犯罪增加的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罪的数量也增加了;危险犯或举动犯增加了,而实害犯或结果犯减少了;网络或线上犯罪增加了,而线下犯罪减少了。这些现象在验证犯罪周期性变动的同时,也折射出现行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极限问题,也即特定资源约束条件下特定治理体系的治理上限。
(二)轻微犯罪的治理成为关键问题
  以现行的犯罪治理体系(主要为刑事法体系),能够有效应对轻罪时代的挑战吗?罪刑均衡,不仅是立法顺应罪刑阶梯,体现整体均衡;而且司法也要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体现个案的罪刑均衡。轻罪时代既要治重罪,更要治轻罪。而面对以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态势,我国的刑法体系表现出整体罪刑不均衡、实体和程序不匹配、过程与结果不相符等缺陷。现行刑法小而重的特点,刑罚体系的传统、单一,刑事程序的严苛(审前羁押率高,即逮捕刑拘的多,变更强制措施难),刑罚执行的严格(实刑多而缓刑少,长刑执行的机械、减刑假释的严格掌控)等等,几乎都是为重罪配置的,与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要求相去甚远。总结起来就是轻罪重刑,刑法和刑诉法的不断修正即说明现行治理体系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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