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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领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法律适用问题辨析
《检察实践》
2021年
22
33-37
马骏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71000
在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空间,关于如何适用存在争议.二者并非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能机械适用,更不能人为增设法条适用障碍;即使认为二者在某些情形下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如果特别法不能成立时,不能当然排除普通法的适用,否则违反了司法办案的基本逻辑.在认定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基础上,如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法条,此时的优于并非排除.如果认为公共交通领域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应受刑罚处罚,可以作个案处理,但是不宜基于法条竞合理由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法条,导致法条适用的混乱.
公共交通领域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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