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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政法论丛》
2021年
6
110-121
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案例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必须强调突出刑法学科特色和问题意识深刻性,将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案并进行法理论证作为重中之重.案例刑法学研究不但需要深入细化刑法教义学体系建构方法的研究和运用,而且需要突出刑法解释学法律论证的方法论特色,必须特别强调规范刑法学的方法论贯通,即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方法与刑法解释学的法律论证方法必须相互关照、相互交融、相互证立,通过两种研究方法的贯通运用来增强理论阐释力,共同证成刑法教义学原理和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
案例刑法学        刑法教义学        刑法解释方法        整体有效性
  
【文章编号】1002—6274(2021)06—110—12
案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内容摘要:案例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必须强调突出刑法学科特色和问题意识深刻性,将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案并进行法理论证作为重中之重。案例刑法学研究不但需要深入细化刑法教义学体系建构方法的研究和运用,而且需要突出刑法解释学法律论证的方法论特色,必须特别强调规范刑法学的方法论贯通,即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方法与刑法解释学的法律论证方法必须相互关照、相互交融、相互证立,通过两种研究方法的贯通运用来增强理论阐释力,共同证成刑法教义学原理和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
关键词:案例刑法学;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方法;整体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较多刑法学者特别重视案例刑法学研究,突出“研究”特色,而不是仅仅停留于刑法案例的一般性“分析”,因而这些案例刑法学论著就能达致“授人以渔”的极佳收效。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三卷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九卷本,其内容均突出了“法理研究”“学理研究”的理论深刻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陈兴良独著《判例刑法学(教学版)》(第二版),其收录的30篇(章)案例刑法学研究文章,由于都是由陈兴良教授本人亲自撰写,可谓篇篇精华,堪称楷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的笔者独著《案例刑法学》,共收录了120余件真实案例,对于真实案例进行刑法学术研究,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案例刑法学研究的解释性、深刻性、融贯性和语境性等学术特色。[1]P1-7北京大学出版社分别于2016年出版王钢编写的《德国判例刑法(分则)》、于2021年出版江溯主编的《德国判例刑法(总则)》《美国判例刑法》,为我国的案例刑法学研究“推波助澜”,更是产生了深刻的学术影响。除中国刑法学者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具有世界影响的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独著《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何庆仁、蔡桂生翻译),其中“共收入了具有重要性、争议性和现实性(罗克辛本书前言语)的100个判例”,在“设问”中所提出的“问题显然超出了裁判理由本身,需要从刑法理论上予以展开”,陈兴良教授坦陈“内心激动不已”,[2]P1可见其理论深刻性和学术感染力非同一般。
  专题进行案例刑法学研究(以及在刑法学研究中包含有案例实证分析内容)的学术论文更是数量巨大,例如针对“山东省于欢案”“江苏省常州市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天津市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四川省成都市快递分拣员案”“四川省成都市孙伟铭醉驾致人死亡案”等典型案件所撰写的案例刑法学研究论文,可谓是不胜枚举。诸如此类的案例刑法学论著,其研究方法和写作技术,值得认真归纳、总结和学习。应当说,“案例刑法学”在基本属性上是规范刑法学,必须以运用和研讨规范刑法学原理为己任,同时强调个案刑法解释与案例研究的方法论特色,其尽管没有强调“整体刑法学”原理论述上的体系性和周全性,但是必须尽力突出“个案”和“类型性案件”法理阐释的理论深刻性、贯通性、语境性和整体有效性,而且后者恰恰更能体现出“案例刑法学”研究的突出特点,有利于弥补普通刑法学论著之不足,有效培育和提升法律学人的法律实践能力,可谓价值巨大,殊值倡导。正如赵秉志教授指出,“案例分析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好途径”,并且“可以增强学习研究者运用刑法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3]P1笔者认为,在我国大力推行指导案例制度的语境下,案例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特色值得重视。
一、突出“刑法”的学科特色
  案例刑法学研究必须突出“刑法”问题意识,即针对刑事个案提出“刑法”理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其法理论证,因此案例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必须强调突出刑法学科特色(以及问题意识深刻性)。
(一)突出“刑法”学科特色的重要意义
  案例刑法学研究为什么必须专注于“刑法”问题的理论研究,突出问题意识的“刑法学科”特色?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刑事案例,几乎可以说任何个案都关涉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其他部门法乃至法律方法等方面的复杂问题,但是不能将个案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纳入“案例刑法学”研究视野,否则会分散研究主题和注意力,无法突出案例刑法学研究的学科特色。部分学者可能会认为,刑法学研究要讲求法学全局意识、学科交叉研究意识、刑事一体化观念、整体刑法学观念等方法论立场,那么,案例刑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如果要强调突出刑法学科特色,似乎就违背了刑法学研究的法学全局意识等方法论立场。这涉及刑法学研究中的学科特色与法学全局意识之间的关系问题。应当说,刑法学研究的法学全局意识等方法论立场并不是否定刑法学研究的学科特色,而是要求在刑法学研究中综合运用“法学全局意识”和各种“外部视角”(这里指涉“刑法学理论知识之外的其他部门法理知识”)来深化刑法学理论,其宗旨仍然在于刑法学研究,刑法学才是研究对象,“法学全局意识”“外部视角”仅仅是运用工具(而不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这就要求处理好“刑法学科特色”与“法学全局意识”“外部视角”的关系,“法学全局意识”“外部视角”不能喧宾夺主,要防止刑法学研究演变成为“法学全局意识”“外部视角”本身的理论研究。因此,在归纳、抽象案例刑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时,应当尽力发现、挖掘“刑法”理论问题,如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关系论等方面的“真”问题,而不能将侦查取证程序、审判程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法理问题纳入研究范围(虽然可以在刑法学研究中提及并运用这些法理)。
(二)突出“刑法”学科特色的问题意识
  如何突出“刑法”的问题意识?刑事案例一旦发生,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是不容研究者选择的。但是,案例刑法学研究需要研究者对刑事案例进行适当选择。因为,有的刑事案例可能并不存在复杂疑难的“刑法”问题(而只有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复杂疑难问题),而有的刑事案例才涉及较为复杂疑难的“刑法”问题需要展开理论研究,那么,案例刑法学研究就应该选择后者(即涉及较为复杂疑难的“刑法”问题的刑事案例)作为研究素材。因此,案例刑法学研究需要突出“刑法”的问题意识,就是要求研究者有意识地选择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疑难的“刑法”问题的刑事案例作为研究素材,并从这些素材中选取“刑法”问题,为案例刑法学研究指明方向。本文重点列举以下五个刑事案例展开案例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检讨,这里仅以这些刑事案例研究中如何突出“刑法”学科特色的问题意识例示如下:
  【案例1】(山东省)于欢砍杀案[4]
  2014年7月,山东某工贸公司负责人苏某向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某1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某1、程某、严某等十余人先后到该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当日21时50分,杜某2等多人来到苏某及其子被告人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约22时10分,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杜某2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某、郭某1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原审法院认为,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且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2等四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二审法院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2】(江苏常熟市)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5]
  2010年11—12月间,常熟市忠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忠经他人介绍多次至澳门赌博,欠下曾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的巨额赌资。后曾勇亲自或指使杨佳、龚军、朱刚(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向徐建忠讨要该笔赌债。2011年4月2日上午,何强与张胜、陈强等人受徐建忠指派与杨佳等人就如何归还该笔赌债谈判未果。当日中午,何强在与杨佳手机通话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后何强主动打电话给曾勇时双方恶语相向、互有挑衅。何强随即三次打电话给张胜并由张胜纠集陈强、张人礼、龙云中及李毅夫到忠发公司集中,准备了菜刀等工具。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毕后,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通话中言语刺激、互相挑衅,再次导致矛盾升级激化。曾勇便纠集杨佳、龚军、胡炜等人持刀赶至忠发公司办公室,何强、张胜、陈强、张人礼及李毅夫与曾勇等人相互持械斗殴,造成何强及龚军、胡炜受轻微伤,忠发公司部分物品毁损。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涉案人员构成聚众斗殴罪(互相斗殴),认定何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针对山东省于欢砍杀案、江苏省常熟市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研究者应从中选取在法理上存在较大争议的“刑法”问题,如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刑法法理,这些法理问题中有些属于刑法总论问题(如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些属于刑法分论问题(如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可以分别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和刑法解释学研究。
  【案例3】(天津市)赵春华摆设地摊气枪案[6]
  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天津大妈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该摊位是从一个老汉手中转过来的。赵春华射击摊上有9支枪形物,并用塑料子弹打气球。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同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坦白、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因赵春华提出上诉,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针对天津市赵春华摆设地摊气枪案,研究者应当从中选取争议较大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刑法法理问题展开理论研究,其中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属于刑法总论问题并且是争议焦点,对此问题展开理论研究尤其具有重大学术价值。
  【案例4】(四川省成都市)分拣员侵占案[7]
  四川省成都市某快递公司分拣员杨某在上夜班分拣快递包裹时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价值1999元的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并占为己有。原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构成盗窃罪,后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构成职务侵占但因尚未达到定罪标准而不构成犯罪。
  【案例5】(四川成都市)孙伟铭醉驾致人死亡案[1]
  2008年5月28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龙路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牌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猛烈碰撞后,又与川AK1769长安奥拓牌轿车、川AVD241福特蒙迪欧牌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发生碰撞及擦刮,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通警察接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本案一审和二审均认定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一审判决孙伟铭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针对四川省成都市分拣员侵占案、孙伟铭醉驾致人死亡案,研究者应选取其中涉及的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等争议焦点问题,以及由此涉及的刑法教义学原理和刑法解释学理论展开深入研究。
二、凝练“问题”的刑法法理
  所谓凝练“问题”的刑法法理,是指针对具体个案中的“问题”进行刑法法理的进一步凝聚、抽象、细化、深刻化,必须强调刑法法理问题意识的深刻性,突出学术性。表面上看,“凝聚、抽象”似乎是与“细化、深刻化”相矛盾的:“凝聚、抽象”是一种基于具体个案的法理凝聚和抽象,是一种“向上提升”抽象法理的取向(过程);而“细化、深刻化”是一种基于抽象法理的内部细化和深化,是一种“向下沉淀”法理细节、法理根基的取向(过程),两者的方向在表面上刚好相反。那么,这种“向上提升”与“向下沉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于这个疑问,案例刑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必须予以正确回答和妥当对待。我们认为,二者之间是不矛盾的,而是相互统一的。“向上提升”是针对具体个案而言的,必须从具体个案中凝练出抽象的法理问题,如犯罪论、违法论、责任论、刑罚论、罪刑关系论等抽象法理问题;“向下沉淀”是针对抽象法理而言的,必须从抽象法理中凝练出其内在的法理要素、法理结构、法理命题和命题体系。越是个案、具体的刑法法理阐释,越需要综合考量语境性与融贯性、理论体系性与深刻性,越能检验研究者的理论知识体系化程度和创新阐释能力。笼统地叙说刑法理论知识,其实可能仍停留于“纸上谈兵”,只有在具体个案中恰当地提出(凝练出)解决法律问题的具体方案,深刻阐释法理根据,创新运用法理知识,方能彰显出法律学人“英雄本色”。案例刑法学研究应当具有这种个案法理阐释的深刻性,包括问题意识的深刻性、法理阐释的深刻性。因此,针对刑事个案的刑法学研究,必须突出问题意识的深刻性,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进一步突出法理阐释的深刻性。
  例如,针对山东省于欢砍杀案、江苏省常熟市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的案例刑法学研究,前述已经强调需要突出其“刑法”的学科特色,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的刑法法理”作为研究方向,但是这种方向性指示仅仅是粗略的,在“向上提升”和“向下沉淀”两个方面均没有提出更加系统的理论方案。因此,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是:案例刑法学研究中到底应该如何进一步凝炼出刑法法理,是就事论事地阐释法条含义和给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还是更加深入地检讨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和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及法理、防卫挑拨的法理、相互挑衅与聚众斗殴的界限及法理、防卫过当等方面的深刻法理?从目前国内刑法学界针对上列刑事案件展开的理论研讨看,针对正当防卫凝练出的刑法学理论问题十分丰富而深刻,包括以下诸刑法法理问题:[8]P341-362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针对非法拘禁行为(以及家庭暴力)与持续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吗?针对防卫挑拨行为、尤其是相互的防卫挑拨行为(相互挑衅)是否丧失防卫权、是否可以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的界限是什么?防卫意思(或者防卫意识与防卫动机)的体系性地位是什么?逆防卫(以及偶然防卫)、正当防卫的第三者效果的法理是什么?特别防卫权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是什么?防卫过当的归责原理是什么?等等。应当说,上列刑法学理论问题的提出,远远超出了就案论案、就法条论案、就教材论案的广度和深度,许多理论问题是我国传统刑法学教科书里所没有涉及的,这些理论问题的进一步归纳抽象奠定了良好的问题意识和研究基础。
  再如,针对天津市赵春华摆设地摊气枪案,案例刑法学研究应当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刑法法理问题作为研究方向,但是这种方向性指示仍仅是粗略的,同样需要在“向上提升”和“向下沉淀”两方面提出更加系统的理论方案。因此,针对此案例刑法学研究需要深入思考的刑法法理问题应当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应纳入故意的认知范畴,针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如何归类、如何判断、如何影响归责?
  针对四川省成都市分拣员案、孙伟铭醉驾致人死亡案,案例刑法学研究中粗略的方向性指示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等刑法法理问题,同样需要在“向上提升”和“向下沉淀”两个方面进一步提出更加系统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方案,包括:侵占罪所涉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侵占行为类型论、侵占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论、刑法分则封闭条款理论、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之间的界限等刑法教义学原理,以及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融贯性和语境性、法律论证理论等刑法解释学原理。
  问题意识是前提、基础,如果问题意识不深刻,那么将严重制约案例刑法学研究的学术“格局”、理论深度和创新贡献。可以说,凝练“问题”的刑法法理具有深刻性、系统性,就反映了研究者问题意识的理论抽象能力和学术品格。针对刑事个案适当地凝练出刑法法理问题是案例刑法学研究成功的关键。
三、深化运用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方法
  针对刑事个案的案例刑法学研究,如果说刑法学问题意识的深刻性是前提、基础,那么可以说,有针对性地、系统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案并进行法理论证就是案例刑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例如,针对前述案例中所涉及的正当防卫、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刑法法理问题,就应该深化运用刑法教义学的体系构建方法展开系统的理论研究。
(一)正当防卫的刑法教义学体系建构方法
  以山东省于欢砍杀案、江苏省常熟市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的法理阐释为例,针对前述问题意识所提出的有关正当防卫理论及相关法理展开深入的学术研讨,在主要借鉴吸纳“德日英美”刑法学正当防卫理论、运用我国传统刑法学正当防卫理论既有知识的基础上,应当体系化、深刻地研讨以下理论问题:
  首先,力图深入研讨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问题。可提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之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和法确证原理“修正的二元根据论”[8]P341-362(即“新二元论”,以区别于德国刑法学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二元论“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和社会权利的法确证原则”[9]),对“新二元论”进行系统的法理论证,并运用“新二元论”依次检讨针对非法拘禁行为、针对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减轻的攻击行为(以及针对轻微不法侵害行为或者针对亲子或者夫妻之间的攻击行为)、针对通过胁迫的勒索性攻击行为、针对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行为、针对防卫挑拨行为等的正当防卫问题,还可运用“新二元论”检讨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问题。这里的案例刑法学研究,如果说借鉴吸纳德国刑法学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二元论是一种比较法原理的运用,那么,通过案例刑法学研究提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之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和法确证原理“新二元论”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刑法学理论创新,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刑法学理论方案的深刻性和创新性。中国传统刑法学教材几乎没有提及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这一理论问题,仅在近年来才逐步关注和提出这个理论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新”理论,那么,案例刑法学研究不但显性地提出和强调这个“新”理论,而且还有所发展创新,如此可以充实案例刑法学研究所提出的刑法学理论方案的深刻性和创新性。不仅如此,案例刑法学研究还强调将这种理论创新方案直接地、即时性地运用解决真实案例的定性处理问题,较为完美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非常有利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借鉴、吸纳。相互挑衅可以按照防卫挑拨原理进行定性处理,先动手一方没有防卫权,被动方(后动手一方)在实施了避让、警告、寻求帮助等适当的保护性防卫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尤其是针对那些找上门来的肇事者,更具有正当防卫权,可以借鉴美国“城堡法”[11]裁判规则而对恪守于“城堡法”(如住宅和公司驻地)之内的被动方赋予防卫权。江苏省常熟市何强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对于对方主动找上门来闹事的行为,何强等人尽管事先也有防卫挑拨乃至互殴的意思,但是,何强等人仅仅在自己公司内部“按兵不动”,最终在自己公司场所之内被他人持刀闯入时才予以反击,就不能简单地否认被动方(后动手一方)具有“可包容的防卫意思”,从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何强等人为聚众斗殴。
  其次,力图深入研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问题。在坚持我国传统刑法学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之“五条件说”的基础上,借鉴吸纳“德日英美”刑法学正当防卫理论知识进行法理论证,如不法侵害的“开始”理论之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说,不法侵害的“结束”理论之“结果形成时间说”与“有效的侵害停止时间说”相结合的“综合说”,必要限度之“合理需要说”,还应在检讨防卫意识必要说与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理论争议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通过案例刑法学研究进行理论创新。例如,针对江苏省常熟市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我国有学者就围绕着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问题展开了较深入的法理研讨,陈兴良教授得出的结论是“何强等人并不是在得知曾勇等人要来寻衅后,消极准备工具,事先防御,而是事先在电话中互相挑衅,并在准备工具后再次打电话刺激对方。因此,本案中何强等人的行为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是具有事实根据和法理根据的”(即认为本案何强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并总结出“基于事先产生的斗殴意图所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11]储陈城教授认为,“在何强、曾勇等聚众斗殴案中,何强一方选择在公司防卫,没有主动出击,以及在曾勇等人逃离之时没有乘势继续加害,这些客观情形可以推定出何强先前的语言挑衅和刺激不是意图式挑拨行为,而是可责难但非意图式挑拨。何强等人先前有可责难但非意图式的挑拨行为,其在选择积极防卫之前,有退避可能,却没有履行该退避义务,这就是何强等人最后没有被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的真正原因。”[12]陈璇教授认为,何某等人在电话挑衅的同时,已预先在人员配备、工具选取方面做足了迎接对方来袭的准备,对侵害人的情况也有清楚的了解,而且防御行为又是在自己熟悉的场所内展开,故若被告人在有效制止侵害之外又给曾某等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的后果,自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在本案中,由于侵害人仅遭受轻微伤,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依法构成正当防卫。[13]可以发现,通过案例刑法学研究有利于深刻检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问题,进而提出和论证研究者的理论新见。
  此外,还应力图深入研讨防卫过当的归责原理以及特别防卫的解释适用问题,并且应尽力反映出当前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以进一步提出和论证研究者的理论新见,实现理论创新。这里反复强调“力图”深入研讨正当防卫的相关理论问题并借鉴吸纳德日英美刑法学相关理论知识,其深意是希望读者明白笔者所倡导和强调的一个重要态度,即案例刑法学研究中法理阐释必须尽力确保刑法学理论方案的深刻性。必须严肃指出,要实现我国刑法学法理阐释的深刻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还任重道远,案例刑法学研究大有可为。我国刑法学理论欲实现发展创新,必须加强主体意识、本土化意识、开放和包容意识,更多地借鉴吸纳“德日英美”刑法学理论智识,创新性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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