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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立法逻辑及其展开——功能定位、课税原则与课税要素完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
5
42-52
邓伟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消费税立法应当遵循"功能定位—课税原则—课税要素设计"的逻辑,然而我国学界对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存在偏颇,消费税课税原则的适用面临困境,造成税制设计的合理性不足.消费税制应该按照"调节性税收—绩效课税原则—有一定负面影响则可征税—负面影响越大税负越重"的逻辑构建.具体而言,从调节性税收和收入性税收的二元分类出发,将消费税定位为调节性税收,主要发挥调节功能,其财政收入功能处于附属地位.主流的量能原则、受益原则适用于收入性税收,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收,其课征应该遵循绩效课税原则.据此,可按照特定商品或服务对社会是否存在明显的负面影响以及影响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征收消费税以及税负轻重.当前,小汽车、酒、成品油等税目应该增加差异性税率设置,一次性用品、奢侈性商品和高档服务项目应该增加相应的消费税税目.
收入性税收        调节性税收        量能原则        受益原则        绩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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