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事实上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一种,"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行为在本质上并无明显二致,应避免形而上的单凭行为方式的差异对此二罪进行区分.应当将披着传销外衣的"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从传统传销犯罪中剥离出来,依据"大竞合论"将"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的发起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若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择一重罪论处.对于其他非共谋的积极参与者,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更为适宜.而对于一般参与者,则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