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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
《政法论丛》
2019年
6
74-87
薛桂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海洋区域合作        海洋法
【文章编号】1002—6274(2019)06—074—14
“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

薛桂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内容摘要】南海是周边国家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但由于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等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南海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情况堪忧。根据国际法,南海沿岸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区域合作对其加以保护,以实现南海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内部主导力量的缺位,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政治意愿与行动有限,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进程十分缓慢,至今未见其成。东盟作为最早推动合作的区域性组织,在该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发展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至关重要;而中国作为南海最大的沿岸国和资源利用国,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和与东盟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法律体系、组织设置与具体制度安排,形成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海洋区域合作 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识码】A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东盟构建合作机制的契机
  依据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与2017年《“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提出的纲要,南海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则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内在维度。在南海争端的背景下,南海也是我国经略周边、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一环。中国与东盟自1991年开启对话进程以来,双方关系快速发展,在经贸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其中,环境合作成为双方合作的新亮点。然而,受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影响,双方的环境保护合作在“外围”议题上徘徊,导致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欠缺主导力量。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中国需要思考如何通过与东盟的密切合作打破这种“困境”,构建适合本区域的合作途径,拓展和深化中国-东盟合作的新领域,为区域海洋治理提供新的路径与方向。
(一)南海:失衡的依赖结构与凸显的环境问题
  南海的海洋环境复杂,岛屿和海湾众多,独特的生态系统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但是在半闭海地理环境下,南海的水体交换缓慢,易受污染,而且海水中的污染物不易扩散,海洋环境脆弱。[1]P1443多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过度依赖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又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意愿等,南海的资源与环境呈现出失衡的依赖结构与凸显的环保问题并存的局面。
  一是过度捕捞和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南海生态系统复杂独特,素以生物资源种类丰富著称。[2]P37在沿岸国倚重海洋经济,发展渔业、航运等海洋产业的同时,人类活动与生活污水排放、多年的过度捕捞和破坏性渔业活动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目前南海海域内大部分渔场面临渔业资源衰退、捕捞量大幅减少的严峻现实。南海的“珊瑚金三角”受到人类活动的破坏和气候变化等自然灾害的多重影响而严重退化,南海海洋生态系统蕴藏的巨大价值面临着严峻的危机和现实挑战。[1]P1446-1448二是油气资源开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作为西太平洋最大的边缘海盆,南海蕴藏深海多金属结核和天然气水合物等重要的矿产资源,是世界四大海洋油气富集区域之一,具有相当大的持续生产潜力。[3]P56由于南海周边各国竞相加快对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海上钻井平台和海底输油管线以及海上石油储藏运输等的逐年增加,南海海域已属于溢油事故多发海域和污染密集区域。[4]P54-56并且,海底开发活动产生大量的垃圾和污水全部排入海洋,也对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三是繁忙的航运交通要道隐含着巨大的环境风险。南海是连接亚洲、欧洲、大洋洲和非洲国家之间的核心地带、重要的海上贸易通道和原油运输要道,是全球最繁忙的国际航道之一。高频率的油轮进出和高密度的航线意味着更多的船源污染和巨大的风险——在造成海洋污染的诸多因素中,大型溢油事故所带来的影响最具破坏性。马六甲海峡承担着繁重的国际贸易和石油运输任务,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溢油事故。加之运输危险及有害物资的船舶经过,使南海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事故隐患威胁。综上所述,南海所承担的经济交往和开发活动为南海周边国家带来发展机遇,也隐含着巨大的环境风险。严重的环境破坏必然导致惨痛的经济损失,海域的污染不仅影响南海的海洋环境和生态健康,更影响沿海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磋商和实施[1]南海的地缘政治环境变得日趋复杂,产生了错综复杂的岛礁主权归属和海域划界争端,围绕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的争端也不断激化。毗邻南海的国家中,除中国外,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柬埔寨和越南都是东盟成员国。这些国家在领土面积、地理特征、社会和文化结构以及经济和政治体制方面相差甚远。[2]沿岸各国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要求不同,努力的程度和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也就彼此相异。在海洋环境保护日趋成为全球共识的情况下,南海环境日益恶化,生物资源锐减的现实使南海国家意识到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必要性,希望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5]P89一方面,南海的海洋权益争议是相关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南海的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争议难以在短期内找到理想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区域性海洋环境的保护依靠一个或少数几个沿岸国家的努力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而是需要相关各方的通力合作,在区域层面形成合力,才能够实现对海洋的有效保护。
(二)直面挑战:中国-东盟拓展合作的新领域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希望推进与南海沿岸各国的合作治理。但由于南海争端的复杂化、国际化和司法化态势,以及域外国家插手南海局势所增加的不稳定因素,中国尚未与南海其他沿岸国达成有效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合作。2013年由菲律宾单方向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所涉及的“海洋环保类”诉求,“指控”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缺失、环境法律低于国际法最低要求等,使中国面临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仲裁庭甚至认为中国对于渔民的管理不力以及岛礁建设污染等问题构成对《公约》相关“海洋环保条款”的违反。[6]尽管“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但南海的环境问题已被推至前台,中国需要对环境问题引发的国际关注和负面影响予以重视。
  “一带一路”契机下的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对于东盟与中国均有重要的意义。对东盟而言,加强与中国的区域环境合作可成为东盟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一带一路”不是地缘政治的工具,而是共同发展的机遇,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符合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共同利益。[7]对中国而言,与东盟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加强海上合作,是中国-东盟共建海上丝绸之路需要处理的重大现实问题和关键议题。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中国在构建南海环境保护合作的过程中需要承担起区域大国的责任:第一,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不仅是破解长久以来南海海洋环境治理困局的关键,也是中国推动南海周边国家合作开发、共商共建的重要突破口。第二,在重大利益和关切已经转向海洋的背景下,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角色已越来越清晰,中国需要进一步参与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发展与变革。这是维护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作为大国的责任担当。第三,东盟对中国在区域海洋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更大作用也有较高的期待。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可以说是中国维护开放自由、海上共同安全、海洋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海洋秩序的重大举措。因此,中国应当注重发挥南海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节点作用,推动南海治理机制的转变,将中国思想和中国话语融入到区域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当中。
(三)抓住机遇:为区域海洋治理提供新的方向
  “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中国机遇、世界共享。“建立中国-东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是《“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提出的合作重点,要“在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与行动计划框架下,推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合作”,这为构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应使其成为有重点实施保证的“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合作项目”。中国-东盟的南海环境保护合作可以涵盖海洋生态常态化评估、渔业可持续发展、海上油污等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等合作领域,具体包括建立区域海洋环境事故赔偿基金、资源勘探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估、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对生态及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构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意义是多方面的:第一,为一带一路建设营建良好的区域环境。随着合作深度和广度的拓展,中国-东盟合作由以经济领域为重点逐渐向其他领域推进,海洋领域的合作应与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目标相适应,丰富双方合作机制的内涵,服务于区域的和平和稳定大局,成为中国推进与周边区域国家合作的稳定剂。第二,促进南海区域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环境恶化成为各国发展重大挑战的背景下,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战略得到了各国的广泛认同。加强区域层面的海洋环境合作为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供了重要手段。第三,南海沿岸各国在环境保护进程中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和挑战,构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有利于保持整个区域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免除后顾之忧,从而为更深层次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第四,促进国内环保事业的发展。近年来,中国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和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解决国内环境问题的同时,中国也需要承担在地区层面的环保责任,与东盟在南海的环境保护合作有利于传播中国环境治理理念,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贡献力量。此外,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是中国-东盟框架下共建海上丝绸之路开拓新的合作领域的战略契合点,有利于稳定周边环境,拓展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空间,也是中国尊重和履行国际法,彰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良机。
(四)承担责任:依法构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海洋环境问题的凸显,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为此缔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系列国际协定和议定书,为南海环境保护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大量的全球性及区域性“软法”可供中国和东盟各国参考和借鉴。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定及议定书等构成南海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被称为“海洋宪章”的《公约》。作为迄今为止最权威的全面规制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的多边协定,《公约》及其框架下的执行协定等构成了一套综合性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体系。《公约》第1条第4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第194条第3款根据污染源的不同将海洋污染划分为陆源污染、船源污染、海洋倾倒污染、国际海底区域开采开发引起的污染等四大类,并通过法律责任等对沿海国的海洋活动加以规范。[3]《公约》第十二部分专门规定了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责任和具体义务。《公约》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第197条特别规定了各国在全球或区域层面的合作义务,明确了通过合作形式保护海洋环境的制度性框架和合作内容。南海属于《公约》第122条所定义的典型的半闭海海域,沿岸国的海洋活动易对其他国家的海洋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公约》第123条要求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互相合作,包括协调行使和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南海各国有义务就南海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环境方面的议题开展国际合作。《公约》在第74条和第83条的第3款分别要求当事国在尚未达成海域划界协议之前,暂时搁置相关争议,通过临时安排进行合作。但是,由于《公约》作为全球性规则更侧重全局性问题、平衡国际社会的各种利益,涉及特定区域的具体情形时,尤其是适用于作为半闭海且拥有众多沿岸国的南海海洋环境治理合作时,更多是发挥框架性作用。
  除了《公约》类的刚性国际公约外,国际社会形成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和宣言及标准等“软法”类文件,构成海洋环保合作中最丰富政策部分,其作用不容忽视,可为中国-东盟的南海合作提供借鉴。这些“软法”性规定的产生反应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议题所持的普遍态度,以及各国广泛的合作需求,为全球和区域层面的合作提供了路径和方向。[4]例如,《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原则主张各国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海洋环境和生物资源受到污染和损害,还规定了有关环境损害责任赔偿的国际法原则。[8]P385《内罗毕宣言》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针对全球环境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如环境管理和环境评价的必要性以及通过订立公约和协定协调国际行动的必要性等。此后的环境与发展类宣言进一步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环境损害责任等内容。如联合国《21世纪议程》的第17章被称为“海洋专章”,明确了保护海洋环境及生态系统等的具体要求,呼吁广泛开展区域性合作,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在区域层面,南海周边国家之间形成了诸多区域性“软法”类文件,为区域合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如《保护和开发东亚海与海岸行动计划》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东亚海区域海洋项目”制定的软法,强调各国在治理油污染、信息和数据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主张各国应协调各自的国内立法,以便于实现区域层面的技术援助与合作。中国和东盟之间也产生了大量的联合宣言和声明等,环境保护合作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中国与东盟各国在争端解决前基于互信精神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09-2015》对双方的环境保护合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后的《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等文件的细化与更新更可作为合作参考。当然,由于软法性文件数量众多,不同的制定主体在协定和软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导致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环境管辖权和内容存在着重叠和冲突,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甄别处理。[5]
二、“碎片化”合作格局:既有实践与存在的问题
  南海至今不存在规制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组织,也尚未形成具有拘束力的区域性公约或协定。多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认识到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和合作保护的必要性,形成了一些“碎片化”的区域合作进程,包括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引导的合作模式和东盟等区域性组织框架下的功能性或功利性合作。[9]P31这些合作呈现“碎片化”特点,但为中国-东盟南海合作机制的构建奠定了实践基础。
(一)国际机构的推动:专门组织的“缺席”与有限的效果
  作为体现联合国环境意识而成立的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开启并推动了南海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74年启动了针对全球闭海和半闭海“区域海洋项目”(RegionalSeasProgrammes),其中涵盖南海的“东亚海区域海洋行动计划”(The East Asian Seas Action Plan)成为南海区域合作的开端。[6]上世纪八十年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内容包括南海的环境和污染物情况、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情况等,为治理海洋污染奠定了基础,为南海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和信息。[10]P1负责协调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的东亚海协调机构(C0BSEA)通过项目培训和学术研讨等形式进行能力建设,提升成员国和公众的环保意识,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积累了实践经验。[11]P8
  从效果上看,尽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框架下的区域海洋项目开始时间早,但是进程缓慢,未能形成有法律拘束力的区域性条约,主要依赖各方的意愿和一些软法文件。直到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2011年《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缔结,南海沿岸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才有所进展。[12]P73东亚海区域海洋项目下的行动计划虽然运行多年,但其实施仍以推动政策协调为主,所开展的项目及相关活动未能对区域环境的管理产生实质影响。[13]P3一方面,这些项目以调研和科研培训为主要内容,合作范围有限。另一方面,东亚海协调机构缺少稳定的经费支撑,在资金来源方面无法确保其东亚海环境事务领导机构职能的实现。
  虽然亚太经合组织从成立之初就关注本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但其合作模式在保护南海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9]P31一是亚太经合组织机制下的宣言和行动计划无法对成员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更无法达到海洋环境保护区域性公约的效果。二是亚太经合组织的定位是多边性经济与贸易合作组织,负责保护亚太地区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机构是经济与技术合作委员会高级官员会议下的海洋和渔业工作小组(OFWG),其目标是保证渔业、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求。有关海洋环境及资源保护的决策程序复杂,运行效率低下。[14]P97亚太经合组织虽然为区域内各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平台,但其合作模式松散,形成的决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海洋环境议题无法给予足够的重视。[9]P31
(二)东盟框架下的合作:互动的主体及其结构特征
  东盟从1967年成立伊始就关注区域内的环境问题,围绕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中形成的互信关系为区域环境合作奠定了基础。此后,东盟通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合作,制定了分区环境计划,确定优先领域和具体环境项目,并组建专门的环境专家组,对环境计划和项目加以实施。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比以往更加复杂和富有挑战性的环境问题,东盟积极寻求与区域外国家的合作,陆续形成了东盟“10+X”的合作机制,如东盟“10+1”(即分别与中、日、韩的机制)、“10+3”(即东盟加中、日、韩三国的合作框架)以及东盟与中、日、韩、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合作框架,在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东盟主导下的环境保护合作,主要通过举办环境部长会议、环境高官会议、环境合作论坛等形式,发表了一系列与区域环境保护有关的行动宣言,提出把保护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作为东盟国家保护地区环境的优先对象。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东盟设置了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工作组,致力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标准,如东盟国家海洋保护区标准、海洋水质标准等。[15]P90东盟形成的涉及环境污染和保护的行动方案包括:1994年的《1994-1998年东盟跨界环境污染行动计划》、1998年第四次东盟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达成的《1999-2004年东盟环境合作战略计划》;2005年《东盟水资源管理战略行动计划》。此外还有法律约束力稍强的1985年《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协议》、1987年《有关可持续发展的雅加达决议》、1990年《吉隆坡环境与发展协定》、1992年《新加坡环境与发展决议》、1994年《有关环境和发展的斯里巴加湾决议》、2002年《东盟跨境烟雾污染协议》,2003年《可持续发展仰光决议》等。
  东盟框架下的环境合作取得的明显的进展,主要表现在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组织框架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合作主要局限在不同层次的对话和协商类功能性合作层面或功利性的活动,类似于亚太经合组织的合作论坛模式。[16]P104通过对话和协商签订一系列行动计划、宣言、决议等“软法性”文件,缺乏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17]P55第二,东盟成员内部情况复杂,组织松散,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谈判和推行。缺乏缔约国履行环保义务的监督机制,无法形成具有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职能的机构。第三,东盟成员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驱动力大大超过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动力,且能投入的资源有限,缺乏明确、具体的保护制度,未能形成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适用空间的衔接。第四,东盟各国的国内立法参差不齐,国内法规与国家实践未能对南海海洋保护合作提供有益借鉴,针对南海生态养护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内政策和措施无法反映南海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第五,缺乏资金分摊的机制设置,主要的资金来源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相关项目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等,难以对环境合作项目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由于缺乏认同感和参与度,南海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至今尚未得到广泛和良好的发展;区域性规范的缺失,造成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如基本文件、区域性合作组织及其机构设置,以及在针对特定功能领域的原则、规范及措施等存在重叠或空白。
(三)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多边与双边层次的并行推进
  中国与东盟于1991年建立对话关系,双方于2003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环境、教育和文化”的交流以及改善这些领域合作机制的目标。随着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双方政治互信不断深入,环境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的优先合作领域之一,得到了稳定、快速的发展。2002年,为共同管控争议,紧密与各方的合作,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标志着海洋领域合作开启新的阶段。《宣言》提出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的优先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并强调各方对合作模式、范围和地点应努力达成一致意见。遗憾的是由于《宣言》的性质定位及具体实施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分歧,其所倡导的环保合作机制化建设未能正式启动,但《宣言》表达了各国海洋环保合作的意愿。为了落实《宣言》,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在海上搜救、海洋灾害和生态资源方面已形成了一定的合作基础,还建立了外交高官热线海上搜救热线平台,以应对海上紧急事态,进行了中国-东盟海上搜救的沙盘推演和联合演习等,为日后的环保合作奠定了基础。
  2009年,双方通过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09-2015)》、2010年中国环境保护部成立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成为落实双方环境保护合作战略及相关合作项目的主要实施机构和技术支撑力量。[18]2011年,中国和东盟制定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2013年,双方又通过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4-2015)》、2016年,双方发布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16-2020)》。[19]该战略的总体目标是希望通过协调和综合方法,加强中国-东盟在环境保护优先领域的合作,实现本区域的环境可持续性。为此,双方将在政策对话与交流、环境数据与信息管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促进环境产业和技术实现绿色发展等优先领域开展环境合作。
  2012年1月,中国颁布了《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在增进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下,与南海各国开展海洋领域的合作。[20]该框架计划开启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相关海洋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形式多样的务实合作,海洋议题越来越多地纳入领导人互访与对话机制。中国已牵头组织发起并实施了30多个合作项目;向印尼、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提供了4个海洋观测站的仪器设备和环境预报系统。中方开展的东南亚海洋环境预报及减灾系统等项目,为南海及周边国家提供海洋环境预报公益服务。实施中国政府海洋奖学金计划,为周边国家培养了一批海洋科技与管理人才。2015年7月,落实《宣言》第十四次高官会通过了《建立三个技术委员会步骤非文件》,即建立“航行安全与搜救”、“打击海上跨国犯罪”及“海洋科研与环保”技术委员会,表明了双方海洋领域相关议题合作的扩大与深化。2016年11月,中国发布了《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6-2020)》,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确立了在海洋与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海洋防灾减灾、区域海洋学研究、海洋政策与管理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蓝色经济发展合作领域等7个方面开展合作的实施计划,进一步促进合作伙伴海上互联互通。[21]在中国-东盟框架下,诸多的合作机制陆续建立,使双方在低敏感海洋领域的合作程度和范围均得到拓展。2019年3月25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和东盟秘书处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中国-东盟生态环保合作周系列活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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