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审讯策略和证据运用的理论审理姚文杰等强迫妇女卖淫集团案
魏金德;季宗棠
预审是侦察的继续,又是侦察的发展,这是预审工作本质特征的主要点。如何正确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突出“继续”、“发展”这四个字,是搞好预审工作的关键。这几年我们在审讯理论和办案技巧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使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加深了对预审本质特征的理解和认识。
以审理姚文杰强迫、劫持妇女卖淫集团(以下简称姚案),并得以彻底揭露,就是其中的一个范例。
1989年8月上旬,我分局治安科得到情报,有一女青年被带往珠海,因不愿卖淫逃了回来。党组立即组织力量,展开调查,一举抓获姚文杰、罗丰庆等六名主要案犯。
1989年8月中旬,案件转入预审审理。经过5个月的审讯和调查,在原侦察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实现了两点关键性的突破:(一)由最初的一般性容留组织妇女卖淫,发展到认定强迫、劫持妇女卖淫,犯罪的性质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二)犯罪的组织形式,则由最初的一般性共同犯罪上升到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的类似黑社会形式的集团犯罪。从而破获了一个建国40年来本市罕见的强迫、劫持20多名女青年和年轻妇女往广东省珠海市、中山市和福建省石狮市卖淫200余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的犯罪集团。(十一名犯罪成员全部逮捕判处。首犯姚文杰判处死刑,重犯罗丰庆、倪盛明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为上海市“扫六害”专项斗争中的一个重大成果。市政府新闻处在1989年12月4日特向全市新闻单位作了重点披露,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这一成果的取得既是预审审讯理论和办案技巧结合的结果,也充分显示了预审作为侦察的继续和发展这个职能在对敌斗争中的威力。为了更好体现预审是侦察。继续一和“发展”的特性,必须善于把审讯理论与办案技巧有机的结合,灵活辩证地加以应用。要学会在侦查案件的共性中,抓住每个案件的个性和特点,并针对这些个性和特点,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对策。现结合“姚案”的突破,谈下面的体会:
分析案情自身的特点,是制订对策的必要前提。
“姚案”除具有一般案件相同的共性外,从预审加入初期所掌握的并不充分的材料可看出其特殊性:
1.犯罪成员呈枝蔓型的结构。
“姚案”虽以姚文杰、倪盛明、罗丰庆三人为主,但最初纠合时三人并非“原发性”成员,在案发过程中又源出多头。有姚等为主枝的团伙,有倪盛明、倪盛云、邵建国团伙,有邵建国、徐本昌、李寅三团伙、有李寅三、迟瑞娟、腾瑞芬团伙等。在同一犯罪集团内,团伙中有团伙,帮派中有帮派,互相倾轧,尔虞我诈,造成“姚案”中人、案关系的复杂性。
2.集团成员中特有的血缘关系。
“姚案”中有姚文杰与姚文光,倪盛明与倪盛云,樊建国与樊建荣,分别为三对兄弟。在一个犯罪集团中,有这种三层嫡亲的血缘关系,实属少见。由于血亲的缘由,在审讯中,远不如其他被告人那么容易突开。如倪盛明在审讯中处处推脱,对其兄倪盛云所作却是纬莫如深,帮其推卸得一干二净。樊建国在初审阶段抵触情绪极大,在讯及樊建荣时,一口咬定其兄“什么都没有干”。姚文杰在审讯中始终贯彻保其弟姚文光的原则,强调“姚文光到珠海只有12个小时,责任全是我的”,等等。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由于这种嫡亲的血缘关系,构成了“姚案”集团的顽固性。另外,该集团中的11名犯罪成员中,受过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处罚的共有9人。他们深信反审讯的套路,顽固地认为“死活不开口,神仙难下手”首犯姚文杰在审讯时不仅什么都不承认,而且态度嚣强地公开叫嚷:“我什么也不会说,其他人也不会说。你们有本事的话,咱们刑场上见好了”!
3.对“姚案”取证工作的艰巨性。
在姚文杰集团中,作案的时间和空间跨度都很大,具体犯罪地点又多在人员聚散流动频频的大宾馆、大酒店内,不仅很难找到证人,就连案犯通过作案到手的牟利也都已挥霍一空,取证较难。
上述三点,构成了追审“姚案”的三大障碍。但是,“世界上一切事物总是处在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追审“姚案”,面对障碍三道,我们也发现了三个可利用之处。
①案犯分工明确,计划周密,由于作案过程中环节较多,环环相连,我们只要攻开其中薄弱的一环,很容易顺势取得追审发展。
②本案案情重大,后果严重,犯罪成员中难免会产生惧怕心理,如巧妙利用矛盾,也能较好地起到威慑的效果。
③“姚案”中有的人是因为做生意亏了本而合谋组织妇女卖淫的,同其中的恶棍、淫棍不同。“姚案”集团并非铁板一块,有口可破。接着,我们制订了三条主要的审理对策。
一、全力选准并打开突破口,是部署和实施审讯策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