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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1大于2
《犯罪研究》
1999年
6
0
季宗棠
上海市闸北公安局
其他
1加1大于2

季宗棠

上海市闸北公安局

  侦审合一是公安部于建国后在公安运作体制方面作出的最重大决策之一。新体制打破了我国长期沿用的侦查和预审作为公安内部两个独立运作部门的体制,将刑侦和预审合而为一,取消了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预审。

  侦审合一究竟意味着预审在侦查破案功能方面的削弱和消亡,还是相反?

  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侦审合一的根本目标:1加1大于2。

  因此,对侦审合一体制下的预审工作作出正确定位是公安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新体制和新形势必然要求预审功能发生变化

  侦审合一后,预审不再成为独立的工作部门,但预审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依然存在,由于新体制的特殊性,再加上新形势的要求,预审的功能必须发生相应变化。

  首先,侦审合一后,侦破和办案从分离的前后两道工序变为同时进行的双重任务,刑侦人员一身两任,使侦破和办案同步进行。这种不分前后、同时进行的新体制要求刑侦人员从案发的第一个瞬间就形成以取证为核心的侦查破案工作,改变了以往先捉人后取证的传统做法。新体制下的侦查工作,核心是取证。现场勘查和审讯均围绕证据为中心展开,均以获得证据为目的。

  其次,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庭审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法院增加了对公安和检查的制约,强化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职能。法院的审判由原先的审问制变为对抗制;法院的审判由原先的公、检、法一条线联合抗敌变为控辩双方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这种法庭审判格局中举证责任全在控方,作为控方证据唯一来源的公安办案的立足点就要使自己所提供的证据经得起抗辩。因此,提供经得起抗辩的证据应该成为新形势下侦查办案的基本出发点。

  再次,法院审判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但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经过法庭质证、由7种证据事实构筑起来的事实,因此,它是经过人工制作后形成的事实。法律事实能够反映客观事实,但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既可以正确反映客观事实,也可以歪曲反映客观事实;可以全面反映客观事实,也可以片面反映客观事实。法院审判完全根据法律事实进行,即使法律事实歪曲客观事实,法院判决依然有效,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公安必须提供能正确、全面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以便法庭构成据以定罪结案的法律事实。

  以上变化,导致预审工和的审讯时间、对象和功能方面发生相应变化。

  首先,审讯时间在程序上提前。由于证据成为侦查破案的基本出发点,要求在侦查办案的开始环节就同时运用侦破和审讯的手段,在程序上不仅要求,而且必须使得预审提前介入。

  其次,审讯对象不是被刑侦人员初步制服后的死老虎,而是第一时间接触的犯罪嫌疑人,是未被制服的活老虎。

  由此必然引出审讯功能的变化。在侦审合一新体制下,审讯融入侦破成为破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审讯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将活老虎变成死老虎。因此,以往以复核作为主旋律的预审功能必将形成向破案功能的倾斜和转移。

  二、深挖是预审参与侦查办案的重点

  深挖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对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的一种继续侦查活动。从而在原来案件的基础上,挖掘案中案和案外案,发展案情。

  在侦审合一的新体制下,确定深挖是预审参与办案的重点有三条理由。

  首先,它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办案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预审都归置于法院系统,中国则把预审归在公安的侦查部门,这既决定中国的预审必须要走出不同于外国并且具有特色的道路,而且又规定了“继续侦查,发展侦查”应该是预审的基本思路。侦审合一,预审归并于刑侦部门,更是从体制上确定了预审的基本工作方向。深挖正是继续侦查,发展侦查的最好体现。

  其次,深挖是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运行规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罪犯的活动规律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这就要求侦查办案要顺应形势的发展要求作相应的调整。

  第一,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社会分工环节增多。与此相应,犯罪活动也牵涉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单枪匹马完成犯罪活动全过程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因此,在一名罪犯、一份案卷下常常可能潜伏着一张犯罪网。只有增强深挖意识,才能彻底揭露潜在的犯罪网。

  第二,市场经济增强了地域的开放性。与此相应,犯罪活动的流动性增强。甲地作案、乙地藏匿、丙地销赃的可能性增强。因此,破获一宗案,往往可能藏匿着案中案。不具备深挖意识,就事论事办案,就容易漏掉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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