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案情简介)某手表厂为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特制钻石金表。手表厂与某公司的经销合同约定,表上之镀金为足金,表盘上所镶钻石为“名贵奥地利钻石”,宝石为“名贵奥地利蓝宝石”。后该公司发现表盘所镶为人造钻石、人造蓝宝石,遂以“没按质量约定,提供镶人造玻璃手表”为由,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所称之“名贵”,并非质量标准;且钟表行业有除非在手表中标明“天然钻石”,否则为人造钻石的习惯,因合同中未约定“天然钻石”,故原告将此钻石理解为“天然钻石”没有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
“钻石金表案”业经某法院一审判决。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涉及了深刻的理论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不仅有利于我们重新审视该案,对合同法理论及有关的司法审判实践亦有重要意义。
一、商品使用价值的多重性是审理合同纠纷应考虑的因素
某种商品原本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一定需要而发明而生产的,如手表是为了方便计时。当某种商品丰富到足以使买者自由选择的时候,其选择根据已不再限于该商品原本的使用价值如何,而扩及到其他方面的使用需要。同是手表,有人取决其美观,以作装饰;有人取决其品牌,以作身份象征;有人取决其某些特质,以作收藏品。这样,手表原本的使用价值——计时功能,反倒退为其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选择商品时,是综合考虑各方面使用需要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人们可能只选择商品某一方面的使用价值。而放弃其他方面甚至原本的使用价值,如一块完全不能计时的手表,仍有可能作为收藏品来流通。
了解商品使用价值的多重性,对解决合同纠纷有实际意义。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不仅应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买卖什么),在特定情况下,还应了解订立合同的动机(如为什么买或卖),有时这会成为正确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比如,计时不准通常为退换手表的理由,而购买一块年代久远的手表作为收藏品时。是不能以同样理由退换手表的,因为购买者的动机完全不在于计时需要。当事人对商品多重使用价值的选择,有时用合同的“用途条款”约定,但许多情况下并无“用途条款”可资利用。因为,合同中用途条款通常是对商品原本使用价值的应用范围的约定;用途条款为明示条款,而当事人对商品多重使用价值的选择并不以明示为必要。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异议时,有时法院必须先行判明当事人签约的动机,然后才能推定其签约时的真实意思的其他方面。
商品使用价值的多重性,导致商品价格构成的复杂性。商品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由客观价格和主观价格构成的。客观价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在市场上,客观价格通常可以用质量标准衡量,即可以按质论价。主观价格则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因素决定的,如商品的有限性、特殊性以及人们兴趣的转移等,都可以使某些商品脱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商品,当它时髦时,其价格不菲;当它不再时髦时,便一文不值。主观价格的形成根据很复杂,不能简单地一概以质量标准衡量。更多的情况下须根据当事人作价格判断时自己选择的依据,如集邮中的错案,本是废品,却可以有很高的市场价格,其价格依据是错票的稀有性。
了解商品价格的构成,对于正确解决合同纠纷同样有实际意义。有时法院须根据价格构成来审查当事人的价格依据,并由此来判定其有关价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质价不符等情况。比如,有人以十几万元的高价买得电话吉利号码(而许多人认为这不过是几个普通数字),事后是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因为,电话吉利号码的价格主要是主观价格构成的,其价格依据就是当事人购买时所认同的数字吉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