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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体制机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务督察
《人民检察》
2014年
7
22-26
曹东
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抓手之一,也是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创新举措.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制度经历了提出与试点、全面推行、逐步深化等发展历程,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强化检务督察工作,应从理念层面、实践层面、制度层面等三个维度展开:要树立全局意识、使命意识、问题意识,培养法治思维;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突出督察重点、创新方式方法、促进成果转化应用;解决检务督察的法律依据问题,构建完善的检务督察工作制度体系.
检察体制机制改革        检务督察        内部监督
检察体制机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务督察

曹东[1]

[关键词]检察体制机制改革 检务督察 内部监督
[摘要]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抓手之一,也是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创新举措。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制度经历了提出与试点、全面推行、逐步深化等发展历程,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强化检务督察工作,应从理念层面、实践层面、制度层面等三个维度展开:要树立全局意识、使命意识、问题意识,培养法治思维;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突出督察重点、创新方式方法、促进成果转化应用;解决检务督察的法律依据问题,构建完善的检务督察工作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14)-4(上)-0022-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务督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步并成长于司法体制特别是检察体制机制改革这一大的背景下,经过近十年发展,已被实践证明,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创新举措。在新一轮检察体制机制改革启动之际,认真梳理检务督察的发展历程,深入分析检务督察制度与检察改革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进一步厘清检务督察在促进检察权依法行使中的地位与作用,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一、实践探索:检务督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检务督察就是重要抓手之一。督察,从字面或语意层面理解,有督促、检查和视察、监督之意,欧阳修《送孙屯田序》“御史本为秦官,出入殿中,督察监视”中的督察即为监督;从法律层面理解,指特定组织或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遵循特定程序,采用一定手段和措施,对相关机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监督检查,目的是纠偏,就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权。作为行政性督察,起步早、发展快的,当属公安系统,即警务督察。警务督察制度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探索,已经比较成熟完善,并且以法律形式予以巩固。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督促检察。此后,还相继出现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务督察、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督察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的城管督察等。检务督察是一个新生事物,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再到全面推进还不到十年时间,不过,在各级检察机关共同探索实践下,检务督察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渐被认可,成为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平台。
  (一)提出与试点。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检察机关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并初步明确检务督察的范围:重点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时任检察长贾春旺同志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好检务督察的试点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与此同时,河南、河北、浙江、福建等地先后开展了检务督察试点工作,建立检务督察机构,制定检务督察相关制度,对101个分州市院开展检务督察。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辽宁召开巡视督察工作座谈会,对检务督察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明确提出检务督察四项基本任务。同年,贾春旺同志在内刊《新闻舆情》(第31期)关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的经验材料上就推进检务督察工作作出批示:一要加强、抓紧;二要研究扩大试点问题。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专题研究检务督察工作,听取关于检务督察试点工作情况和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建议报告。
  (二)全面推行。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务督察的五类主要事项和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七种主要方式,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督察委员会与督察机构)、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印发《关于设立检务督察室的通知》,明确检务督察室为处级常设机构,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内,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领导并对其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随后成立。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标志着检务督察制度从试点迈向全面推行的新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等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证件样式、检务督察工作文书,决定制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公章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公章。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第一次督察行动,会同北京市检察院组织4个督察组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北京市12个基层院开展集中督察。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再一次开展集中督察,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纪律作风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两个督察组对湖南、陕西两省部分检察院检容风纪、办案安全防范、警车和枪支警械的使用管理、接待群众来访、公诉人员出庭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督察。曹建明检察长对这次集中督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检务督察认真、务实,有力度;督察所发现的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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