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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线索查证工作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
2010年
16
33-36
张守良;郭旭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犯罪人检举揭发犯罪线索查证工作存在线索查证工作与办案时限冲突、线索查证无章可循、诉讼监督缺位等不足.建议将线索查证纳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范畴,出台规范文件,规范线索的查证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成立专门诉讼监督组专司线索查证情况监督,畅通服刑人员立功情节被查证属实情况的救济途径.
犯罪线索查证        法律监督        司法公正
犯罪线索查证工作的法律监督

张守良[1] 郭旭强[2]

[关键词]犯罪线索查证 法律监督 司法公正
[摘要]司法实践中犯罪人检举揭发犯罪线索查证工作存在线索查证工作与办案时限冲突、线索查证无章可循、诉讼监督缺位等不足。建议将线索查证纳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范畴,出台规范文件,规范线索的查证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成立专门诉讼监督组专司线索查证情况监督,畅通服刑人员立功情节被查证属实情况的救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10)-08(下)-0033-4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只对具有立功表现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人(以下简称“犯罪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以下简称“犯罪线索”)如何转递、如何查证核实、如何实施跟踪监督,判决生效后,犯罪人的立功表现如何确认和处理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
一、犯罪线索查证的现实困境
  分析我国有关立功制度的刑事立法,剖析我国犯罪人检举揭发犯罪线索查证工作的现状,不难发现,造成立功认定标准不一、法律适用不平等、立功线索查证无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层面的,也有司法机制方面的。
  1.线索查证工作和法定办案时限的冲突。线索查证需要时间,而疑难、复杂、敏感线索的查证就更需要时间。司法实践中,有的线索的侦查工作在案件诉讼的某一个阶段、甚至更长的时间内,都无法达到“查证属实”的要求,这就会与案件的办案时限发生冲突。如果司法机关等待线索查证结果出来后,再将案件转入下一个诉讼阶段,就可能超期限办案。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诉讼阶段和诉讼时限均作了明确规定,如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同时,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受案件诉讼时限的限制,一个案件在进入诉讼阶程序后,就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依法判决,而不可能久拖不决。这就造成有的检举揭发犯罪线索查证工作在一审判决前,确实无法全部完成,进而导致犯罪人可能具有的立功情节无法被法院确认。
  2.线索查证工作无章可循。我国目前有关立功制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只是对如何界定立功、认定立功后如何量刑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构成立功的具体行为的核实和查证工作,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就对该项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检举揭发犯罪事实的查证工作存在不负责任和互相扯皮的现象:有的不知将检举揭发材料转交哪个部门处理;有的收到检举揭发材料后不及时移送有查证职责的部门;有的负有查证职责部门长期不予调查核实检举揭发材料,或者不认真核实、不全面收集证据等等,而对于线索受理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更是无章可循、做法不一。[3]这些现象也造成了检举揭发线索不能及时得到查证,进而影响了犯罪人立功情节的认定。
  3.刑事立法不完善导致法律适用的尴尬。根据我国刑法六十八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人的立功情节界分为两种,一种是刑事诉讼期间的立功情节;一种是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情节。前者构成立功的,法院应当在一审判决量刑时,给犯罪人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者构成立功时,可以作为犯罪人裁定减刑的依据。但从我国目前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看,没有提到犯罪人在判决前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对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之后才查证属实时,是认定为刑事诉讼期间的立功情节,还是认定为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情节。如果是前者,有观点认为可以以有新的证据认为原生效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变原生效的刑事判决;如果是后者,则只能作为刑罚执行期间减刑、假释的依据。[4]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意见均有现实判例予以支撑。就立功情节界分而言,此类立功仍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阶段的立功,而非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但是,确认这一立功情节后,如何适用法律并给犯罪人兑现“法律承诺”,应该谨慎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生效的刑事判决在排除立功情节是否成立之外的案件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并不存在错误问题。作出生效判决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能否查证属实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是不能成立的,证据不足的量刑情节同样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不确定的立功情节根本不可能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如果以后来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来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于法无据,且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不可能对刑事裁判朝令夕改。所以,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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