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2—6274(2012)05—077—06
论伊斯兰法的石刑
刘文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内容摘要】对通奸罪判处石刑是伊斯兰法的一项古老的规定,形成于伊斯兰法的早期阶段,通过圣训正式确立下来。在伊斯兰法世俗化改革时期以及伊斯兰法复兴运动中,这一规定随着伊斯兰法律的变迁或存或废,与伊斯兰世界的政治变革密切相关。时至今日,对通奸罪判处石刑仍然出现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的法律中,正因法律的象征性作用以及伊斯兰法浓厚的政治特性,对通奸罪判处石刑的规定短期内不会在伊斯兰法律中消失。
【关键词】通奸罪 石刑 伊斯兰法复兴
【中图分类号】DF093
【文献标识码】A
石刑(stoning),是用乱石将罪犯砸死的一种刑罚,是人类刑罚史上最残忍的酷刑之一,也是现存的最古老的刑罚。早在穆罕默德时代,伊斯兰法就有关于石刑的规定。作为对通奸行为的刑罚,石刑目前仍在少数几个伊斯兰国家适用,如伊朗、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等。2010年,一位名叫萨基内·穆罕默迪·阿什蒂亚尼的伊朗妇女因通奸罪,被伊朗法院判处了石刑。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伊朗法院及当局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在现代文明与法制发达的今天,野蛮残酷的石刑仍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的法律中。石刑,这一让人谈之色变闻之胆寒的酷刑,为何能在穆罕默德时代扎根,为何延续至文明发达的21世纪?它的生命力究竟存在何处?
一、早期伊斯兰法与石刑
历史上,石刑在中东及巴勒斯坦地区广泛适用。我们无法查明石刑作为一种刑罚产生的确切时间,但关于石刑的文字记载却最早出现在《旧约全书》(以下简称《旧约》)和《犹太法典》中。《旧约》有这样的记载:摩西曾组织众人用乱石砸死了一个违反安息日规定的男子。
[1]石刑在伊斯兰国家有着久远的传统,相传先知穆罕默德因其布道训教数次被人威胁,最后用乱石砸死。
在早期人类社会,法律与道德、宗教密不可分,法律与刑罚是道德伦理、宗教教义获得遵行的有力保障。法律普遍将通奸行为作为犯罪而予以严厉的惩罚。《旧约》和《犹太法典》详细规定了石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对男人和女人行刑方式的区别以及何种情况下可对被惩罚者予以豁免。
[2]伊斯兰法依据《古兰经》的规定,即“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24:2),对通奸的男女处以一百鞭的刑罚。后来,先知穆罕默德参照犹太法律的规定,声明对通奸行为处以石刑。据圣训记载,一对被控通奸的犹太男女被带到穆罕默德面前,穆罕默德查明,犹太法律对通奸罪判处石刑,遂据此提出对这二人施以石刑。一次属人法的适用,使穆罕默德深感犹太法律对通奸恶行处罚之得力。为重申伊斯兰教义对家庭、道德与荣誉的重视与维护,“先知降谕,一名已婚男性与一名已婚女性通奸,他们将被鞭笞一百下,并以石刑处死。”圣训在伊斯兰法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对通奸处以石刑的规定正式出现在伊斯兰法律中。后世沙里阿法院在裁判通奸罪时,一般直接援引圣训的规定。
伊斯兰法对通奸这种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处以最严厉的石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古代社会均把道德或宗教教义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伊斯兰教本身异于其他宗教的一个特点,就是强调家族荣誉等规定,使得伊斯兰法的道德法特征更为明显。《古兰经》是对穆斯林日常生活的规训,而圣训记录穆罕默德的生活言行。《古兰经》和圣训对教徒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严格训导教徒做道德高尚的纯洁穆斯林。从其内容来看,目的在于规范穆斯林与真主之间的理想关系。这种宗教伦理性质的法根本宗旨不是要回答合法或非法,而是以宗教道德为尺度,规定善恶、是非、美丑的标准。
[1]P16而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构成单位,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程度息息相关。通奸行为严重破坏了稳定的两性关系和家庭结构,势必对社会秩序的稳固构成威胁;其次,传统的伊斯兰法以保护宗族、家庭与个人名誉为己任。穆罕默德认为通奸同酗酒、偷窃、抢劫等恶行一样,均是对真主安拉旨意的违抗,应当对其施以严厉的刑罚;第三,通奸行为被认为侵犯了伊斯兰法律所维护的一些最基本的价值:保护宗族、家庭荣誉和财产。在宗族血缘为纽带的部落社会,知道孩子属于谁非常重要。这也许能帮助解释通奸罪行为何适用石刑而不是其他刑罚。对待违背整个部族认同规则的人,自然应该由众人行刑。
[3]
关于通奸罪的成立,《古兰经》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凡告发贞洁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根据《古兰经》的规定,在四位亲眼目睹了通奸行为的成年男性穆斯林作证的情况下,才可对被控通奸的人定罪。这一近乎严苛的举证要求,实际上使得通奸罪很难成立。这一证据要件,引发了人们的质疑,有人甚至说,如果通奸是罪,那么四人目睹通奸却不制止,岂不是更大的罪?亦有学者认为,伊斯兰法的这种规定,其直接目的在于禁止公共场合下的性行为,而非授权官员查探隐私。
[2]《古兰经》明确规定了对诬告通奸行为处以八十鞭的刑罚。在伊斯兰法律中,诬告通奸罪与通奸罪均位于六种最严重的罪行之列。在宗教社会,以道德伦理为核心的普遍价值观念支配着生活的方方面面。通奸的男女会使家族蒙羞而因此众叛亲离,被世人唾弃。针对诬告通奸行为的严刑峻法,一方面出于对穆斯林基本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了对通奸行为的指控。
二、伊斯兰法世俗化改革与石刑
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变迁,至19世纪,昔日强大繁荣的奥斯曼帝国已是气数将尽。国内统治阶层腐败不堪,民怨四起,同时,西方势力借机渗透,在帝国境内有着强大的势力。内忧外患的奥斯曼帝国面临着四分五裂的困境。此时,统治当局为挽救颓势,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开展了规模浩大的改革运动。其中,以1839~1876年的“坦志麦特”改革最为著名。近代伊斯兰法律亦以此为标志开始了历时百年、时断时续的世俗化改革。
奥斯曼帝国在伊斯兰法改革过程中大量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在
刑法领域,于1858年仿照法国1810年《
刑法典》,制定了奥斯曼帝国《
刑法典》,基本废弃了传统伊斯兰
刑法的原则和规定。在法律改革的浪潮下,对通奸罪判处石刑的规定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
奥斯曼帝国解体后,境内各个国家沦为英、法等国家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在自强的强烈动机以及殖民国家的积极推动下,这些国家的伊斯兰法世俗化进程并未终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土耳其在凯末尔领导下,开始了全面彻底的法律改革,几乎废止了伊斯兰法的全部内容。土耳其大量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1926年以意大利《
刑法》为蓝本,颁布了土耳其《
刑法典》。同时,土耳其废除了沙里阿法院系统。至二战结束时,土耳其建立起了完全世俗化的法律体系和法院系统。在埃及、伊朗、叙利亚、利比亚等传统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世俗化改革也在稳步推进。除婚姻家庭领域外,传统伊斯兰法规制的民事、刑事领域都几乎被世俗法律占领。伊朗在20世纪初,参照西方法律制度大规模修订法律。1912年,伊朗效仿法国《
刑法》典颁布了
刑法典,这部法典以法国的
刑法概念和制度代替了传统的伊斯兰
刑法的概念和制度。1926年,伊朗以新的
刑法典取代了1912年
刑法典,这部新法典仍然照搬了西方
刑法典的规定,没有保留任何传统伊斯兰
刑法的痕迹。埃及的改革是在继承传统伊斯兰法原则和对某些具体制度择优处理的基础上,在民法、
刑法等领域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如1937年埃及参照意大利《
刑法》,制定了《
刑法典》,新的《
刑法典》仍然保留了传统伊斯兰法的规定。此外,埃及废除了混合法院以及领事裁判权制度,限制沙里阿法院的管辖权,并最终于1955年废除了沙里阿法院,司法权收归世俗法院所有。阿拉伯半岛上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由于其是伊斯兰教的发源地,传统宗教势力强大,西方势力对其影响甚微,伊斯兰法长期适用于当地穆斯林社会,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吸收较少,主要存在于商事、金融领域。北非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等国也进行了仿照西方法律制度的世俗化改革。摩洛哥于1954年依照法国刑法典制订了一部《刑事法典》,这部法典除保留了传统伊斯兰
刑法中的通奸罪之外,其余的规定皆被弃用。阿尔及利亚则将法国的
刑法典和民法典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