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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定性问题的思索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
4
49-53,78
郭旭强;鞠佳佳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
物权
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应如何定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颇有争议.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从法益角度入手进行法理分析,并且对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较为妥当的结论,即本人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下的自己财物,如果没有借此索赔等行为,不应构成相关的侵犯财产罪;如果手段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则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法益        所有权        占有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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