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精神卫生法的颁布,我国非自愿医疗法律制度初步建立,为良莠不齐的地方性立法提供了统一的依据,平等地保护了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但该法律制度仍存在法律原则中缺乏明确的无病推定规定、非自愿医疗的分类标准单一、“去行政化”理念未能贯彻到位、精神障碍者与监护人利益冲突悬而未决、非自愿医疗的程序规范力度不够、精神卫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等诸多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人文主义的价值理念指引下进行完善,应当依据是否触犯刑法分类处理、畅通非自愿医疗的司法救济渠道、加强监护制度与非自愿医疗制度的耦合、细化非自愿医疗的出入院程序、强化无利益关系第三方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