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财产法与物权法比较--兼评《物权法(草案)》研讨会"综述
《环球法律评论》
2006年
1
9-14
谢增毅;冉昊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社
物权
“财产法与物权法比较——兼评《物权法(草案)》研讨会”综述

谢增毅 冉昊[1]

  研讨会上,汕头大学法学院杜钢建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甦研究员首先发言,指出比较于以往学界的众多相关讨论,这一研讨会有其特殊性,“不是为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划一个句号,而是划一个逗号”,但其促进财产法律完善、保护人们经济生活的目的却是始终一致的。在此前提下,大陆法系也罢,英美法系也罢,正好展开充分的对话与对接。
  《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研究员做了主题发言。他指出,环球法律评论,顾名思义,就是要放眼全球,比较研究世界各国法律,以为我们的取舍之道。英美法与大陆法是世界上主要的两大发达法系,二者的主要差别在私法领域,而私法领域中最大的差别又在于财产法与物权法。英美私法主要由财产法、侵权法、合同法构成,而大陆法系则将财产法律二分为物权法和债法。针对这两种话语体系的并存共荣,我们就需要反复思考几个基本问题:1)在概念上,物权法和财产法哪个更确切?2)我国财产立法要以其中的哪一个为模型,进行财产法立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分别是什么?3)从形式上,开放式立法和系统立法哪个更好?能否一事一立法,还是必须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按照这些基本问题引出的思路,学者们针对下面几个主题展开了讨论。
一 我国财产立法的体例选择
  徐炳研究员认为,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和债法在18至19世纪由罗马法演变而来,而至当今世界,财产的形式和内容与日俱增,知识产权已是财富的重要构成部分;甚至电视、电台频道、空间轨道等无形物质也都成了重要的财产;股票、债券、流通票据、提单、仓单、信用证等各种金融衍生产品更是五光十色、不一而足。今天,无形财产的总量已大大超过有体物,而且,有体物资产也在向证券化方向发展。德国民法典试图用物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构想,暴露了它的历史缺陷,德国自身也不得不不断出台特别法应付社会财产的发展。反观英美法系国家,它们从来没有试图构建过一部系统的物权法或财产法,而是采用开放的态度和一事一议的方法。整体上虽不如大陆法那样有条有理,体系完整,但却在每个具体判例上都显得切合实际,逻辑缜密,令人信服。所以,这一表面上看来杂乱无章,却由于重实际、重个案而灵活开放、能应付各种挑战的法律体例,在现代,表现出更强的活力和生命力。
  汕头大学曹培教授认为,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和大陆法系的物权具有共同点,均是优于合同的权利,具有对世性;但二者在客体的范围、静态还是动态、立法构造重理论还是重实践等方面有所差异。曹培教授因此主张,我国物权立法应借鉴英美法系,扩大对无形财产的认识和保护,走出法系之分,走向混合法,建立我国的物权体系。
  桂林电子工学院陈泰和明确提出,物权法应当慎行缓行。他认为,从理论上看,物权概念已经过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采用了财产概念;物权法的内容和立法思想已过时,如物权法定在一些国家早已不复存在;物权法的立法手段也已过时,法典式的立法存在慢、漏、生硬等缺点,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从现行物权法草案上看,其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草案的内容只是对过去的简单重复,缺乏创新性;草案的逻辑形式表面上是严谨的,实质却仍是松散的;草案无法面对债权物权化的趋势;也无法容纳其他多种制度资源。为此,我们必须进行全面的比较借鉴以利于物权法的制定。而自然的,这一比较首先的指向就是英美的财产法。尽管对此也存在多种反对理由,但针对这些理由,陈泰和教授认为,法律移植的应当是精神而不是形式;物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应在于保护财产权;而德国法体系在中国并没有深入人心;特别是要注意德国物权法的创立有其自身的特定历史环境。所以,要建立我们自己的物权法,首先就要正确认识和定位我们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环境,然后坚持以《民法通则》作为物权法立法的理论依据,打破所有权崇拜,从保护使用价值走向鼓励实现交换价值,从仅调整有体物走向涵盖无形财产权利。
  武汉大学余能斌教授认为,法律传统、社会经济条件和观念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财产法无论在内容还是在法律用语方面,都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制度有所不同。因此,我国近百年来继受的大陆法系传统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固有习惯就决定了,在现阶段,我国物权立法完全效尤英国财产法的理由并不充分。但英国财产法的立法政策价值取向、体系构建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优点,却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为我国所借鉴。尤其是其财产法具有的实用性、开放性品质,值得以理性化、概念主义和封闭性为特征的大陆物权立法比较借鉴改进自身。在具体制度上,英国财产法所设计的以上地保有、共有等为内容的所有权分离制度,管理权与享有权的分离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余能斌教授同时认为,大陆法系各国中对我国立法影响较深的并非只有德国法。实际上,我国曾长期受到前苏联立法的影响,而俄罗斯当前又已经进入了后私有化时期,其立法,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香港大学李亚虹副教授指出,英美财产法没有完整的体系,美国和英国都没有统一的财产法,其做法是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对象发布不同法规或法案。这一体例的好处在于,相关法规可以得到详细制定,具有针对性,法官在引用法律时,能够找到具体依据,无需寻求更多解释。大陆法系的完整立法与此的优劣呈现则正好相反。如我国物权法草案将不动产和动产放在一起规定,与“物”相关的权利得到了系统化,但同时也就降低了它的针对性。所以现阶段,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是必要的,但应该特别注意辅以单行法,使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李亚虹副教授同时指出,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财产立法的宗旨都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关于具有真正平等地位的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如果我国要用物权法完成这一历史使命,使用“物权”的概念,就应该采纳这一概念最根本、最实质的特征。
  汕头大学王衡涛教授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制定物权法典的条件,与其法典化立法不如单行立法。
  广西大学孟勤国教授则一针见血地指出,立法机构不采用英美财产法体例,其实根源在于英美法的研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在此领域还没有形成真正透彻的研究,立法者实际上并没有选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华彬研究员认为,物权法体例应该采用我国清朝以来一直沿用的德国法框架。因为总体来说国人较为熟悉这种理论体系。如果采行英美法体系,实务部门将难以适应。但同时,二战以来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就是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我国物权法也应当吸收英美法优秀的制度成分,例如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浮动担保、信托制度等。需要注意的是,对英美法律制度的吸收应与大陆法系概念体系保持兼容,而不是边吸收边破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研究员认为,财产法相比物权法,内容更为丰富,将侵权、无因管理均包含在内。财产法其实是物权法的上位概念。德国法律人之所以提出物权法概念,是源于其善于逻辑抽象这一思维特质。中国民法刚刚起步,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应轻易否定,而应认真研究其与社会的联系、所植根的大量习惯。对此,我们可借鉴日本民法典定立过程中的各种争论。总之,立法过程中应该充满争论,不争论不足以出成果,而这一争论中起影响作用的不仅有政治等要素,还有法律职业之间的竞争,这就要求法律人抛开各自的局部功利,以民族国家的大局和学者的良知为基础,展开交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