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罗伯斯比尔的法制思想与实践
王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文化基础部,北京 100089)
摘要:罗伯斯比尔作为雅各宾派的重要领导人,把法国革命推向高潮。与此同时,他作为启蒙思想的信徒,在革命中彻底批判封建法制,建设资产阶级法制。曾领导雅各宾派通过了1793年
宪法,并亲手为其起草了人权宣言,建构了人权体系对法院的改革、度除死刑、施行革命恐怖等提出了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法国大革命;自然法学说;人民主权;天赋人权
中图分类号:D565.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02)03-0113-06
法国大革命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大革命以启蒙思想为理论武器,历时24年(1789——1813),经历了三个政体,颁布了6部
宪法,更换了6个政权机构。在这24年内,掌握着个人命运和人类历史命运的英雄人物层出不尽,人民群众投身革命的宏大场面令人目不暇接。的确,“整个19世纪一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法国革命还是一场法制革命,法兰西人民用血与火书写“自由”、“平等”、“博爱”,用刀与剑实践“社会契约”、“三权分立”和“天赋权利”。而他们的领导者不仅受到启蒙思想的哺育,而且对资产阶级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作出了贡献。罗伯斯比尔是一个革命家,还是一个律师、一个受到启蒙思想影响、对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有贡献的思想者和实践者。
一、罗伯斯比尔的法制思想
罗伯斯比尔法制思想的前提是人权理论,而他的人权体系的基础是自然法学说,该体系以“人民主权”为核心,包括了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社会权,并体现在1793年
宪法和罗伯斯比尔为这部
宪法起草的人权宣言中。
首先,1793年
宪法明确采用“人民主权”原理。罗伯斯比尔作为卢梭的信徒,把“人民主权”和“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思想付诸实现和具体化。“人民主权”与1791年
宪法的“国民主权”性质不同,后者指持有该国国籍的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而这样的‘国民’是抽象性和观念性的存在,它本身不具备自然的意思决定能力以及执行能力,所以它不得不将主权(统治权)的行使委托给由自然人构成的‘国民代表’和执行已被制定的法律的机关”。而“人民主权”原理中的人民则作为主权所有者,“他们可以自己行使主权,决定国家意志,并将其付诸执行”。
[1]
其次,1793年
宪法以全体男性公民的直接普选权代替了1791年
宪法确定的有财产资格限制的两级选举制,更广泛地实现了公民参政权。1791年
宪法给予了法国大约400万男性公民选举权,罗伯斯比尔把选举权扩大到所有男性公民,而热月政变以后,选民人数急剧下降到10万人。他以直接普选制作为直接民主制的代替物,议员由普通选举产生,受人民意志约束,并对人民负责。“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2](p138)他还反对分权制约政府权力,他认为,这是“幻想和灾难”。“它会使政府毫无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会使相互竞争的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反对人民”。
[2](p145)
再次,与1791年人权宣言相比,罗伯斯比尔在新的人权宣言中强调了人民的“抵抗权”。抵抗权是“人的其他各种权利必然产生的结果”(33条):“即使只有一个社会成员受到压迫,即会构成对社会的压迫。在社会受到压迫时,即会构成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压迫”(34条);“当政府侵害人民的各种权利时,起义不仅是人民以及人民的各种权利中最神圣的部分,而且还是义务中难以免除的部分”(35条)。
最后,罗伯斯比尔认为人的首要权利是生存和自由,但他特别强调了社会权利。尤其对财产权提出新的原则,肯定了工作权、救济权和教育权。在社会权利体系中罗伯斯比尔明确阐述了所有权的概念,规定所有权就是各个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16条)。在1793年4月21日的演讲中,他进一步指出“财富的极端不均是许多罪恶的源泉”,所有权是每个公民使用和支配“法制保障”他享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他与卢梭一样,认为所有权不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是私有制的产物。所有权是一种由法律保障的社会制度,他对所有权的享有规定了两个限制,即受到尊重他人权利义务的限制,并且不能损害周围人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如果违反这两个原则,任何占有和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罗伯斯比尔还进一步提出了社会课税的原则,即按照人们从社会获得的利益来参加社会开支的负担,“收入不超过其生存所必然的金额的公民不负担社会的开支;其余公民应当按照他们财产数额累进地负担这些开支”。
[2](p135)显然,罗伯斯比尔反对财产的分配不均,因为政治的不平等起源于经济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并不起源于自然界,而在私有制。为实现民主与平等的理想,革命的法律应缩小经济的不平等。罗伯斯比尔的思想带有明显的社会民主的倾向,因此,“不能把罗伯斯比尔的政治——哲学的渊源局限十卢梭,因为他也受到马布里很深的影响。”
[3]
总之,罗伯斯比尔从“天赋权利”出发,以自由、平等、参政和社会权利建构人权体系,但他的独到之处在于把“人民主权”原理写进
宪法,赋予了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最高的理想。并以参政权和抵抗权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理想的途径,以社会权利奠基人民主权理想的基础。罗伯斯比尔认为,人权应该是法律范围的人权,法律的制定应以保障人权为己任,法律体系的作用就是保障人权体系。显见,罗伯斯比尔的法制观正是在其人权观的基础上展开的。
罗伯斯比尔的法制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法院,建立陪审法庭。罗伯斯比尔认为建立陪审法庭的直接意义有两点:一方面把关干事实的判定和关于法律的判定分开,会使判决来得更“公正”、“清楚”、“可靠”,另一方面避免把过大的权利赋予一个固定的集团。在他看来,采用陪审制意味着人民把自己的利益委托给了与自己平等的人们,“即由人民选举出的普通公民,他们不久就要回到群众中来,将要服从他们刚才对我实行过的那种同样的权力”。
[2](p34)陪审法庭的目的是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无私的审判,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法院专制作风的打击”。
[2](p33)此外,他还提出公开审判原则和法官、陪审员、证人的意见一致原则。
第二,建立法律监督制度。罗伯斯比尔主张把上诉法院作为监督法律实施的机构。他认为:“上诉法院的作用,不在于对私人争诉应用法律,或就案件的事实发表意见,而在于维护立法规定的形式和原则不受法院方面可能的破坏。它不是公民的法官,而是法律的维护者,法官的监督者和检查员。总而言之,它被置于审判程序的范围之外和审判程序之F.,以便把它保持在
宪法所规定的界限和规则之内。”
[2](p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