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秋;王朋
【摘要】[内容提要]将自己拥有的身份、财产传承给有一定血缘婚姻关系的人,这是私有制形成以来的社会共同现象。在传统中国社会确立了以嫡长继承为原则的宗法继承制度,中世纪的西欧确立了长子继承制(又称“一子继承制”)。中西长子继承制的起源如何,两者有何相通相异之处,它们对各自社会的历史走向有什么影响等。本文就此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经济、政治、法律传统诸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出分析,以求把握中西法律冲突与融合的机制及规律。
将自己拥有的身份、财产传递给有一定血缘婚姻关系的人,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共同现象。在中国古代父家长制社会中,这主要表现为由上而下的男系嫡长纵向传递的宗法继承制度,两千多年来一直为传统亲属法所维护,相沿不绝,影响深远;在长达千年的欧洲中世纪时期,此即表现为土地、农庄等不动产的长子继承制得到普遍推行,对近现代西方国家有关农业的立法颇具影响。
近年来,学术界对中西经济、政治等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比较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而对于中西法律传统尤其是长子继承制的比较则触笔极少,鲜见相关著述。在此,我们对这个问题试作如下论述,以期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长子继承制的历史发展与阶段特征
(一)中国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演变及其时代特征
1.先秦时期
中国嫡长子继承制度的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殷商时期。一般认为,殷商前期,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1]为了防止内哄,并使土地财产所有权不致分散,遂逐渐改为嫡长子继承制。“帝乙长子曰微予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卒,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卒,天下谓之纣。”
[2]足资证明。西周初年,自成王以后,“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嫡长继承制已成定制,而且益臻完密。西周的继统法以嫡长子继承为主,至于平民百姓的继承情形,史料不足征,暂付阙如。
[3]进入战国以后,父死子继最终完全取代了兄终弟及制,宗法的父死子继、嫡庶有别原则得到确立,为维持兄终弟及而引起的内乱也趋于息灭。
就继承关系而言,宗法是一个
继承法,其根本原则是嫡长继承的父死子继。就民法而言,宗法组织是一个父系大家族,它分割为许多支“宗”,所有的“宗”都由其嫡长子继承。宗法制下,大宗的身份是不可分割的,它只能归嫡长子继承,财产的享有是可分的,别子在得到封爵的同时也可得到相应的封土,两者的授受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先秦的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相一致的。但严格地说,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一切财产皆属天子大宗所有,天子的继承人在继承王位的同时继承了天下的一切财产。其他小宗中的财产继承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继承,所以从
继承法的角度观察宗法,它主要是身份
继承法。
[4]中国古代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的附属,家产是作为祭礼义务的内在附属物而存在的,身份继承的外壳常常掩蔽了财产继承,这一点在先秦尤为突出。
“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
[5]战国时期社会上出现了周天子控制不了的私有土地、私有财产,小宗的财产继承始有继承性质,此时在财产方面,就由古典宗法的嫡长继承转变为诸子有份的继承,开始出现与身份继承异步的财产继承。宗法的嫡长继承,开始时有“兄终弟及”的干扰,后来又有“诸子有份”的觊觎,就此而言,纯粹的古典宗法的嫡长子继承遗产,只是一种理想、一种观念,在先秦并没有被严格实施过。但是,宗法的各种观念和原则(如嫡长继承原则),对后世封,建社会的财产
继承法有巨大的影响。
[6]
2.秦汉时期
如前所述,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身份总与一定的财产地位相联系,秦汉的爵位自不能例外。
宗法的继承原则是嫡嫡相承,“周制,大子死立嫡孙”
[7]。“嫡孙死,立嫡曾孙,向下皆然。”
[8]秦汉律明确规定在官位继承上一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立嗣必子,所以来远矣。……子孙继嗣,世世弗绝,天下之大义也。”
[9]封建统治者认为,命嫡长子继承,这是天下之大义,绝不得违背。同样,如非嫡长子继承爵位和官职,就要受到夺爵制裁。如以下二例:
“(荒侯市人)子他广代侯,六岁,侯家舍人得罪他广,怒之,乃上书曰:‘荒侯市人病不能为人,令其夫人与其弟乱而生他广,他广实非荒侯子,不当代后。’诏下吏。孝景中六年,他广夺侯为庶人,国除。”
[10]
“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充国)薨,溢曰壮侯,传子至孙钦。钦尚敬武公主,主亡子,主教钦良人习诈有身,名它人子。钦薨,子岑嗣侯,习为太夫人。岑父母求钱财亡已,忿恨相告,岑坐非子,免,国除。”
[11]
诸如此类因为“非子”(不是被继承人的嫡子)而被夺爵的案例,在《史记》、《汉书》中屡见不鲜。
[12]
在财产继承权上,秦汉则采取诸子均分制。即别子虽然不能与嫡子分享“后”的身份,却可以与嫡子一样继承财产。秦国的“分异令”从法律上肯定和强化了“诸子有分”,确认了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的分离。“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13]以经济制裁为后盾,强迫百姓家族分异,使家产传承与身份传承脱节,不论出分子的身份是嫡长子还是别子,嫡庶诸子在分异令前人人平等。史载:“孝忠帝时,吕太后用事,欲王诸吕,畏大臣有口者,陆生自度不能争之,乃病免家居。以好畴田地善,可以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14]从这一记载亦可看出,分异令的原则在秦代是得到了实施的,经历秦代的汉代人陆贾,处分家产时存在着嫡长子与别子的差别。另有宪王刘爵死后,诸子“共分财物”的记载:
“初,宪王舜有不爱姬生长男棁,棁以母无宠故,亦不得幸于王。王后修生太子勃。……乃王薨,……宪王雅不以棁为子数,不分与财物。郎或说太子王后,令分棁财,皆不听。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棁,棁怨王后太子。
刘棁虽是长男,但属庶子,刘舜素来不把他计算在诸子人数之中,从而使他后来不能与其他诸子一样参,与分割遗产。刘棁因不能继承遗产而“怨王后太子”,说明当时存在诸子(别子)有权参与继承遗产的规定或习惯,也即是财产继承与身份分离了。
3.隋唐时期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在宗祧继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在家庭中特别强调嫡庶之分。西晋武帝泰始十年丁亥下诏:“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皆内宠,登妃后之职,乱尊卑之序。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
[16]《唐律》更严妻妾之别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17]《唐律》关于宗祧继承之原则是:“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以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
[18]嫡妻五十以上无子者,“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19]可见宗祧继承只限男系,而且是直系卑亲属。如果无直系卑亲属,则应为其立嗣。
在爵位继承方面,唐代仍行嫡长继承制。“得立嫡以长”,
[20]何谓“嫡长”,“嫡妻之长子为嫡子。”
[21]唐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无嫡子,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22]若违犯上述承袭顺序,即以“诈正嫡承袭爵法”罪名予以刑罚处罚。“诸非正嫡,不应承袭,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向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若无官荫,诈承他荫而得官者,徒三年。”
[23]
唐代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已完全法制化,现在看到的规定这一原则的最早的法令是唐代户令中的应分条:“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24]又有记载问曰:‘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现)在,或三男倶亡,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其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
[25]“应分条”及“问答”并未指出嫡庶之别,说明诸子均分就是嫡庶子均分。
在唐代,以妾为妻或以婢为妻都是非法的,根本理由一是紊乱了上下不移的等级关系,二是破坏宗法嫡庶次序。妻始终表现了嫡传正传,而以妾为妻是以庶代嫡,这完全与礼教冲突,所以法律予以禁止,给予刑罚处罚,并要求改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总体上说,秦汉以后,嫡长子在财产继承方面,已没有什么特权。但由于祭祀权、爵禄等的身份继承仍存在,且因为年龄的关系,长子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一般要比诸弟重要,这就使得长子在继承关系中比诸弟处在更有利的地位。唐代“食封人身没以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与一份”的做法
[26]成为后世“长子份”的滥觞。
4.两宋至明清时期
两宋
继承法大体上沿袭唐制,宗桃继承以嫡长子继承为原则,爵位继承方面仍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方面,两宋
继承法较唐制详尽。据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死者,子承父分,兄弟倶死,则诸子均分”。
[27]此外还规定私生子、义子及赘婿的继承。
明律在继承方面强调嫡长子继承制,无论是官员的袭荫袭爵,还是平民的承祀宗祧,都以嫡长子承继。“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
[28]对于财产的继承,“嫡庶子男……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29]
清代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宗祧继承通常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立嫡长孙,以后按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依次继承。如立嫡违反法定程序,杖八十,以示宗法传统的重要性。
[30]独子兼祧是清朝的创制,据俞樾《俞楼杂纂》记一子两祧为国朝乾隆间特别之条。”一人承继两房宗祧,所谓“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
[31]封爵继承,也按嫡长子优先原则,其继承顺序与宗祧继承顺序相同。
关于财产继承,略有变化,以家长的遗嘱为准,无论家长的分配是否公允,子孙只能遵从,无权表示异议,如果家长生前或临终时没有表达分配家产的意向,才发生依法分割家产的问题。具体办法是:“诸子均分,……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以示大功同财之意。
[32]
5.清末至民国时期
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分别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律草案》,在继承编上因袭旧制,确认嫡长子继承制度。北洋政府
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