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理论的演进与现代国际法
一种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
刘志云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概念,是国家制定对外目标与开展政治、安全、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合作的重要依据和决定因素。由此,国际关系理论中不同时期的主流理论,都对国家利益的概念进行了广泛与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无疑,包括理想主义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利益观”、现实主义的“权力利益观”、新自由主义的“合作利益观”、建构主义的“观念利益观”等在内的各种国家利益理论,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国家利益的某一个方面,反映出不同时期国家对外政策的不同侧重。同时,这种侧重对不同时期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发展产生了程度不一的影响,或对同时期的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发展现象提供了一种来自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路径。
【关键词】国家利益;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
【英文摘要】The national interest is the core concept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relations,and also the considerate or decisive factor in the political,economical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and foreign policy. The various mainstream theories in the differentstag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 have explored the theory of national interest extensively and thoroughly and proposed various paradigms. The idealist vie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liberal ideology,the realist view which has defined the interest as power and the neo-liberalist view which has defined the interest as cooperation and the constructivist viewwhich has defined the interest as conception,have stressed the different facet of nationalinterest and reflects the emphasis of the foreign policy in different periods. This variationof emphasis has exerted some influenc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 in the different periods. It has also provided a international relationperspective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same period.
【英文关键词】national interest;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international law
目次
一、引言
二、理想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一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一)理想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国际法的发展—积极的一面
(二)理想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国际法的发展—消极的一面
三、现实主义国家利益观与冷战时期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发展
(一)现实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冷战时期安全及政治领域的国际法的发展
(二)现实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冷战时期经济领域的国际法的发展
四、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后冷战时代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
(一)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晚近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二)全球化背景下“合作利益观”的演进与当代国际法
五、全球化背景下“观念利益观”的兴起及其视野下的国际法
(一)“观念利益观”的提出及在解释国际法的各种现象方面的优势
(二)“观念利益观”视野下的国际法
六、结束语
一、引言
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核心概念,是国家在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里维护本国和本民族生存与免受外来侵略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制定对外目标与开展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合作的重要依据和决定因素。
[1]当然,它也是一种历史概念。据考证,将“利益”作为外交行为的指导方针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形成的最早时期—16、 17世纪,首先是在意大利,然后是英格兰。
[2]
追寻国家利益的发展历程,曾经历了三个阶段:国家至上阶段、王朝利益阶段以及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阶段。
[3]相应地,国家利益的涵义与理论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的理论进路中,会有不同的诠释。
[4]而这种不同的诠释影响着各国国内外政治经济政策所要达到的国家目标,成为决定包括国际立法在内的国家之间各方面合作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正因为国家利益概念的这种作用的存在,在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占据“一战”后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的理想主义理论、占据冷战时期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地位的现实主义理论,以及冷战后时代在国际关系理论界呈现三足鼎立之势的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以及建构主义理论等,虽然枝缠蔓绕、观点林立,但谁也不否认国家对外政策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利益,增进国家利益,努力使自己的理论尽可能符合现实国家利益的需要,并促使其更好地发展或实现。由此,它们对国家利益内涵的界定,理所当然地成为各自理论建构的基点。
无疑,这种基点的选择不同,也导致它们对国际法地位与作用的看法,以及对国家在国际法的建构与服从问题上的战略与策略的判断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可能影响到国际法的实践,或对国际法的某些发展现象提供某种解释路径。
二、理想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一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尽管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但作为一种系统性的学科,国际关系学的历史却不算悠久,直至“一战”后理想主义登上历史舞台,国际关系学才正式形成。
[5]不过,虽然理想主义理论发源于欧洲大陆,但集大成于美国,尤其是集中体现在美国第28届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的理论与主张以及美国从“一战”后至今的诸多外交政策上。
[6]理想主义登上国际关系的舞台后,随即成为了美国“一战”后至今外交政策的主导思想之一,因此,研究美国的外交政策成为分析理想主义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实践影响的必要途径。反过来,对理想主义国家利益观念的探析不仅成为研究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路径,也是分析理想主义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实践影响的重要方面。
在20世纪30年代掀起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一次论战”,即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纷争中,现实主义对理想主义的攻击之一是认为后者没能对国家利益作出自身的定位,以及没有立足国家利益讨论对外行为。无疑,这种指责是不公正的,理想主义只是在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与现实主义有着不同的看法。
[7]实际上,“理想主义者把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所谓的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作为美国最高的、永恒的国家利益,把美国国家利益和人类普遍的利益等同起来,依此解释美国的国际干预行为乃至美国的一切国际行为”
[8]。说到底,在理想主义者看来,美国的国家利益核心是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异同是美国决定支持谁、反对谁的标准,
[9]即其坚持的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一旦美国需要依据“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开展对外行动,则既可能蕴含着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热情与坚定维护之信念,也可能因为为了实现这种国家利益而实施破坏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行为。因此,理想主义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对国际法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当然,我们应该承认的是,积极的一面为主流,因为现代国际法的建构毕竟是主要由西方自由主义思潮所主导的,而理想主义国家利益观正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典型表现。事实上,不仅“一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以及国际组织的活跃离不开美国诸多体现出理想主义色彩的外交实践的影响,而且“二战”后美国主导下成立的联合国以及联合国法律制度,乃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构建也反映出理想主义国家利益观的影响所在。
(一)理想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国际法的发展—积极的一面
无疑,理想主义有关人类共同利益以及国家之间利益相互联结、不可分离的观念是其持有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的理论源泉,而以这些观念为基础的国家利益观本身即蕴含着对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重视韵味。
首先,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本身即体现了对国际法的重视。在以威尔逊为代表的理想主义者眼中,由于美国人认为自己的价值观念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道德准则,自然他们也认为美国的最高利益也就是人类的最高利益,而美国国家利益的核心应是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将这种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推向国际社会,不仅是美国的国家利益也是人类的最高利益所在。而要达到这种目标,理想主义者认为必须依赖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理想主义者相信,国际法可以将普遍道德准则以及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固定下来,从而规范国家行为;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国际社会将走向和平与民主。一旦出现了侵略行为,世界各国可以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例如,可以通过制裁侵略行径来迫使侵略国家改变它的政策,从而使得世界和平能得到保证。
[10]同时,理想主义者认为,国际道德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国际道德与国际法本身就是交织在一起的,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法本身即是国际社会所提倡的某种道德规范。
[11]因此,提倡对国际道德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提倡对国际法的尊重。而且,理想主义者也认为,要使作为构成美国国家利益乃至人类最高利益的普遍准则以及自由主义意识得到尊重,也必须依赖于国际舆论,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敢于无视国际舆论的谴责。从某种意义上讲,公众舆论可以确保世界和平。无疑,在很多时候,理想主义者所指的国际舆论实际上就是国际社会对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评判。所以,他们对国际舆论的作用的肯定,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国际法作用的肯定。从实践来看,国际法与公众舆论确实是紧密相关的,对于大多数缺乏强制力保障执行的国际法律制度,各国对它们的遵守往往需要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来实现,而反过来是否违反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又为公众舆论的评判提供了论据支持。总之,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本身的实现需要倚重于国际法、国际道德与公众舆论,而这反过来也意味着这种国家利益观对于国际法是持重视态度的,在实践中是有利于国际法发展的。
其次,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使国际社会对建立国际组织,保护国际和平予以重视。如前所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意味着美国需要把它的普遍价值道德以及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推向全球,国际法、国际道德与国际舆论成为这一进程所依赖的工具,而作为推广国际法与引导国际舆论的重要承担者,即国际组织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理想主义者所青睐的对象。无疑,国际联盟是威尔逊及其他国家的理想主义者的希望,也是他们对世界和平的追求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体现。他们之所以支持建立国际联盟,是因为他们相信,只有建立这样一个机构,世界和平才能维持;
[12]只有世界和平得以维持,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的国家利益乃至全人类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在理想主义者的眼中,国际联盟主要是基于这个基点而建立的:即当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一种类似中央政府性质的机构协调各国国家利益的冲突时,和平成为世界所有国家的愿望,是各国国家利益的共同部分,而任何冲突都可以通过某种理性中介的调和,使各方都受益后得以化解。因此,为了拯救世界和平,就要建立国际联盟,实现用集体安全来代替均势。在这个机构建立之后使之发展成熟并具有世界政府的性质,它将为了各国的共同的和平利益而协调各国国家利益的冲突方面。
[13]比较而言,均势只是以暂时与被动的方式控制着各国国家利益冲突的一面,却不能以主动的方式让各国探求国家利益的和谐性以及共同之处,从而达到永久地实现和平。因此,世界和平的维持今后应该通过诸如国际联盟般的集体安全力量来实现,以往传统的外交方式将被新的依靠围绕集体安全模式而建立或展开的国际法、公众舆论以及国际组织来维护和平的方法所代替。
再次,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蕴含着各国的国家利益有着和谐的一面的观念,这为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提供了合理性基础,即国家之间需要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
[14]理想主义者认为,世界各国之间虽然存有矛盾和冲突,但是,冲突和矛盾不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们不是来自于人类的本性,国家之间的利益可以和谐,而这种利益和谐的最显著表现就是避免战争和寻求和平。理想主义者相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和平反映了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他们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的出现看成是国家利益可以和谐的具体表现。他们指出,国际联盟的建立本身说明了世界各国的国家利益正走向一致,这种一致就是大家认识到了人类应当采取措施,摆脱战争,求得生存。
[15]从实践来看,理想主义的国家利益观对国家利益之间具有和谐的一面的强调确实有利于国际合作以及国际立法活动的开展以及取得成果。在古代社会,由于交通与通讯技术的落后以及生产力的不发达决定的国际贸易重要性低下等因素,国际层面的社会化程度极其低下,各国之间主要处于农业社会的自给自足状态。但是,当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交通与通讯的进步,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带来的国际贸易的繁荣,加速了国际层面的社会化程度的提升,民族国家开始面对共同的问题。例如20世纪上半叶所面临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下半叶至今面临的环境与生态保护、饥饿与贫困的消除、民主与人权的进步、国际恐怖主义等共同问题,在这种全球性的问题与领域展开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同时,这些问题的解决构成各国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也体现了各国的国家利益有着相互性或者共同性的一面。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利益确实有着和谐的一面。而且,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以及全球化的发展,这种和谐程度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而这种和谐性意味着国际社会必须对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予以足够的重视,个体国家参与国际立法合作以及对这种合作达成成果的期望同时得以提高。因此,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所强调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和谐性对于国际法的发展是有所帮助的。
最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包含着利益可以调和的观念,这对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达成正和博弈提供了有利因素,即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可以取得成功。理想主义强调,在人类社会和国家之间不存在重大的利益冲突,在国家对外政策中强调利己主义思想在理想主义眼中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这种思想,在文艺复兴的时候就已经被人们所抛弃。利己主义阻碍人们产生共同和谐的利益,同时也不会产生理想主义所提倡的国际主义。
[16]无疑,在国际关系中,将国家利益之间冲突的一面尽量淡化的做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但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对国家利益可以调和的一面的强调,却是有利于国际合作以及国际立法活动的开展以及取得合作成果的。现实主义权力利益观强调国家之间本质上是权力的斗争,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看法,不免带有对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的前景的消极态度,与此相比,理想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对利益可以调和的强调却能推导出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的乐观前景,这也有利于提高相关国家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的积极性。
总之,理想主义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从理论上讲,有着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的积极方面。在实践中,这些理论上的要点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如“一战”与“二战”后作为集体安全组织的国际联盟以及联合国的建立,以及国际联盟与联合国有关机构所主持的各种关系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立法谈判与合作等,都是对相关理论要点的贯彻(反过来又是对它们的现实支持)。在这里,大国对自己的国家利益与世界和平的紧密相关性的认识,以及在某些阶段美国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的驱使下,该国领导人或外交官员所展开的旨在促进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的各种外交活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理想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国际法的发展—消极的一面
“一战”后,美国以及相关国家所持有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对国际和平秩序的重建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国际立法以及国际组织也因此得以繁荣。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中所包含的对外干涉的思想,必然具有两面性,即既可能构建与维护自由、民主的国际法律秩序,也可能打破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破坏国际法的权威性。
从实践来看,这种以干涉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是一把“双刃剑”,其不同的用法将不可避免给国际立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发展带来两种效应:其一是积极的一面,即由于美国放弃孤立主义,并以其独特的、制止战争的自由主义精神参与到两次世界大战,从而加速了战争的结束,并以合作的精神积极参与两次战后国际社会的重建,使国际社会正常的政治与经济秩序得以迅速恢复。其二,这种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利益观也蕴含着对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的破坏一面。因为一旦国际社会的现状,或者国际法的运行与国际组织的能力不能满足其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扩展需要,则持这种国家利益观的大国将可能对现行国际法律制度进行破坏,相关国际组织的运行效果也将受到消极影响。如“二战”后冷战时期,美国为与前苏联争夺世界霸权而展开的诸多包括军事、安全方面的对抗行动,不仅是对当时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破坏,也是对联合国的运行以及其集体安全制度的蔑视。同时,它们的对抗也使国际社会急需解决的众多公共问题以及相关国际立法遭致延误或搁浅。
[17]
随着冷战结束与前苏联的消亡,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在某种程度上,这似乎是美国所代表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胜利,标示着“历史的终结”。而且,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一直保持着经济增长和竞争力上升的趋势,并率先进入知识经济的新时代。挟着冷战胜利的骄横和国力的强盛,美国领导人勾画了“美国世纪”的国际秩序,并确定了基本战略部署。它包括由美国领导的、由民主国家组成的世界政治秩序体系,以及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世界银行(WB)为核心的国际自由经济秩序体系,并将人权、民主、市场作为这个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的核心价值标准。这样,将美国的价值意识以及民主、市场制度推向全世界成为冷战后时代美国的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理想主义的国家利益观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用新的方式加以表达。在理论上,晚近兴起的“民主和平论”,约瑟夫·奈的“软权力”理论以及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等,都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这种国家利益观的复活。在实践上,这种复活得到两方面的表达,即一方面支持了国际法的发展,如1995年1月1日WTO协议的生效以及WTO的成立;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破坏现有国际法秩序的方面,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以及“9·11”以后的伊拉克战争,都是对现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藐视乃至破坏。
三、现实主义国家利益观与冷战时期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发展
人性本恶以及人与人之间始终处于利益冲突状态是现实主义者论证国家利益的起点,而这种起点来源于霍布斯的思想。
[18]在这种思路下,由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特征,自助(self-help)成为实现国家安全的唯一途径,即国家必须不断地扩大自身的军事力量以求取得相对于别国的优势,但每一个国家的自助行为使得他国变得不安全,结果是国家之间陷入不断升级的军备竞赛中—反过来不断升级的军备竞赛使得每一个国家都不安全—这就是俗称的“安全困境”。
[19]因此,从国家诞生起,国家安全就一直受到威胁,必须加强自我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即是国家的根本利益。鉴于此,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是国家利益的基本保证,国家利益是通过权力来实现的,一个国家的权力限定了这个国家的利益。据此他们提出,国家外交目标应是增强权力、维持权力、炫耀权力,
[20]国家利益的发展应表现为攫取权力,而最重要的是夺取军事优势。同时,由于国际法如此紧密地与共同体秩序以及共同利益、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相联系,国际法与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就分外突出。由此,国际法变为与一切以获取国际利益为出发点的外交政策以及国家行动相悖的事物,国际法是“对权力的限制”之命题在现实主义视角下就成立了。整个冷战期间,现实主义理论对国际关系的实践产生了很大影响。而它的“权力利益观”,在实践中也得到了极大的追捧。这种追捧无论对于国际法,还是国际组织的发展,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一)现实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冷战时期安全及政治领域国际法的发展
温特指出:“如果说强调权力的作用通常被看作现实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么,强调自私的国家利益就是现实主义的另一个基本特征。各种各样的现实主义都相信国家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采取某种行动。国家利益在安全方面的表现是保护自身安全。”
[21]因此,权力利益观是一种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观,从实践来看,它刺激了美苏等大国外交行动的自私心理,普遍性国际安全组织与国际公法的权威得不到维护,延缓了关系公共利益的许多国际问题的立法进程与国际行动。
1.权力利益观对于冷战时期大国外交的影响。
摩根索认为,大多数的国际法得以遵守不是由于公共利益存在或者义务的履行,而是这种遵守有利于个体国家的私利的实现。在国家的自身利益驱使它们必须作出违反国际法的行动时,国家唯一的义务就是追逐自身利益。
[22]这种论述将现实主义的“权力利益观”的自私性凸显无遗。
对此,现实主义者也毫不讳言,摩根索就认为:“没有哪个代理机构能够促进并保护个体国家的国家利益或保卫它的存在,只有靠个体国家自己。因此,要求一个国家为别的国家的利益制定政策就有如要求做不道德的事情。”
[23]凯南也宣称:“美国没有理由觉得自己有义务去保护任何国家,这种假设的责任将会成为它难以承担的负担。”
[24]对于美国的对外干涉政策,理想主义者往往是在“人权”、“民主”、“自由”等旗帜下进行,国际法与普遍性的道德准则经常是他们用来标榜这种干涉的“合法性”工具。例如,以美国为首的所谓“联合国军”进入朝鲜半岛,至少在道义上美国运用了反对共产主义“邪恶入侵”,以及维护民主世界的和平等意识形态口号作为支持;在国际法上它们也以维护《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为“尚方宝剑”。这样,这种干涉至少在表面上是对当时的国际法律秩序进行维护,在形式上尊重了国际法的权威以及符合国际道德的标准。但对于理想主义的这种“崇高理念”以及“无私”行为,显然是坚持自私的权力利益观的现实主义者所不屑的,因为他们遵循的第一原则是成本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原则,而不是首先考虑支撑国际秩序运转的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维护是否需要本国的贡献—这是其次考虑之事。
具体地讲,在“权力利益观”的感召下,现实主义者认为利益远大于成本,则值得干涉—即使干涉本身可能是对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而不管是否涉及所谓“维护联合国法律秩序”以及“反对共产主义邪恶入侵”等理想主义者首要考虑的因素。反之则放弃干涉,即使现行的“国际法律秩序”正遭到破坏也坐视不理。之所以要遵循此原则,因为“我们的政府在国际事务的中的根本利益是……确保我们作为一个民族能够朝着更加美好的、笼罩着圣洁光辉的美国前进,伴随最小程度的对外国干预和对他国利益带来最小化的不便和激愤”
[25]。在外交实践方面,如对前苏联的遏制政策,凯南与摩根索主张的是成本更小的政治遏制,而不是代价巨大的军事打击,因为这样才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也正因为如此,久拖不决、代价高昂的朝鲜战争与越南战争遭到摩根索、凯南等人的猛烈抨击。
[26]同时,对于卡特政府推行的人权运动与人权立法,摩根索也大加抨击,他认为这是不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一方面是全球普遍接受的人权没有可能,这样成本大于收益;另一方面是美国在全世界有多方面的利益,很多比人权更为重要。
[27]
依据这种利益观,许多现实主义者表现出对国际法与国际道德作用的低估与否定态度。如果说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始终是理想主义的外交行动必须考虑的因素,甚至是极其重要的因素,那现实主义者就不同了。他们认为,国际法与普遍性道德准则是会对国家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但最终国家利益才是决定国家行动的根本准则。因此,凯南在理论上不仅强烈批判了美国外交事务中的“法制主义一道德主义途径”,也对遏制战略做出了理论概括,提出美国应该更加现实,更加注重“国家利益”,因为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才是其能够真正认识和把握的全部真谛。
[28]对于国际和平的诉求,现实主义者强调外交与均势的作用,并贬低或否定国际法与集体安全机制的作用与功能。而且,为了攫取个体利益,对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尊重也可以降到最低,即“为了国家的生存,个体国家必须获取对于别国的相对利益,为实现这种目标的任何行动都是正当的”。
[29]
面对理想主义者的批评,摩根索等也作出了辩解。他们认为,现实主义并不是蔑视道德,忽略道德,他们只是坚持普遍性的、抽象意义的道德并不能指导国家行动,所有的普遍性道德必须在具体的时间与地点联结起来才有意义。
[30]他们认为,没有产生于国家之外的普遍性道德,符合国家利益的对外行动都是道德的,即使违背了普遍性的道德。在冲突的社会中,普遍性道德准则永远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只有当这些利益处于暂时平衡以及利益冲突暂时得到解决时道德原则才有意义,在这种情势下国家外交行动的目标只能做到更少的恶而不是绝对的善。
[31]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或利益平衡被打破,国家考虑的应是对外行动是否与本国国家利益紧密相关,而不是考虑国际法或普遍性道德准则的如何取向。按照这种思路,“政治教化等同于道德以及政治现实主义等同于不道德的说法本身是站不住脚的。并不是要放弃道德尊严,在道德准则和国家利益中作出选择,而是在脱离政治现实的一整套道德准则和来源于政治现实的另一套道德准则中做出选择”。
[32]换句话说,在现实主义者的逻辑中,忽视普遍性道德准则并不是意味着国家行为是无道德的,相反,根据国家利益行动也是符合道德的,即使这样做有违普遍性道德。因为,这不是不道德的问题,而是道德标准方面的取舍问题。
[33]这种理论渗透到外交实践,或者说对外交实践的解释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说理想主义的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对现有国际法以及国际道德的尊重,那现实主义外交政策已是将此考虑降到最低点。对此,从在1963年美国国际法学会第57届年会上,针对国际法学者围绕“古巴隔离事件”而展开的合法性问题的热烈讨论,作为主持人的迪安·艾奇逊(Dean Acheson)直接用现实主义观点进行的最后点评中可见一斑。在艾奇逊的现实主义视角下,当涉及美国的根本利益时,一切外交政策,甚至发展到强制措施与武力威胁,都符合“合理性”或“正当性”,这时考虑国际法已经没有意义,因为它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34]
当然,冷战时期“权力利益观”在外交实践中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美国方面,前苏联的对外政策也与此暗合。事实上,冷战时期两个超级大国的外交政策都在追求使别国皈依自己的意识形态这一目标,并支持那些皈依者,企图通过这种策略取得超越对方的相对权力。这一时期,作为扩张各自的势力范围而进行的权力斗争的一部分,大国一直从事着持续不断的地区性争夺,如朝鲜、越南、老挝、柬埔寨、古巴、安哥拉、埃塞俄比亚、阿富汗、菲律宾、萨尔瓦多等,屡屡成为争夺的焦点地。“每当发生这种干涉,双方都认为对方破坏了国际法规则。同时,双方都把自己对别国的干涉说成是为了抵御对方破坏势力的颠覆。双方都动用自己能够支配的所有力量在争端地区去全力对抗。它们都自以为公正,指责对方盛气凌人、无法信任;双方变得狡猾阴险,彼此运用外交规范以外的卑劣手段,它们都把大量资源用于国防,却都感到对方的防务战略威胁着自己。双方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标榜自己的正确,希望得到国内人民、盟国以及国际舆论的支持。”
[35]显然,这正应验了法国外交大臣威尔斯金(Walewski)在1857年对俾斯麦(Bismarck)所说的一句名言,即“外交的重要任务就是用普遍性‘道德’或‘正义’般的言语,掩饰自己攫取国家利益的目的”。
[36]而在这种权力斗争中,无论是直接干涉当事国的内政,还是由于这种干涉而引发的大国之间的直接对抗,成为这个时期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普遍国际法被肆意扭曲,难以得到切实遵守的重要原因。
从实践看,在冷战时期,大国,尤其是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为了使国际法符合自身的国家利益的目的,经常对国际法作出不同于本义的“扭曲”理解。就如西方学者指出,这一时期在好几个清晰可辨的方面“扭曲”了国际法:
[37]第一,由于“民族解放战争”之类的例外,国际法中对单方面使用武力的正式禁止被忽略掉了。而这种做法,反过来又造成并维持了一些相反的例外,“为自由而战”就是典型。例如,在这种口号下,里根政府支持了与安哥拉社会主义政府作战的游击队。第二,在冷战时期,对于普遍性国际法造成很大冲击的“有选择干预的对称理论”—包括前苏联奉行的“勃列日涅夫主义”与美国前总统里根提出的“里根主义”—得到了发展,并被这两个超级大国的领导人大胆地运用。而且,战争法这种在历史上主要用来降低战争的野蛮程度,并明确区分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普遍性国际法,也由于冷战时期核武器的出现,承受了沉重的冲击,这种冲击远远超过了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由于现代技术在战争中的运用而造成的对战争法的伤害程度。第三,在美苏争霸的形势下,间谍和其他秘密活动几乎不受惩罚。从美国国内情况来看,人们也许可以加上这样一点:美国安全政策与外交政策之间含糊不清的界限导致了里根时代外交政策的“个人化”,就像“伊朗门丑闻”所证实的那样。第四,就像北约与华约两大相互对抗集团之间的持久对抗一样,各自都有自己的法律体制,这时战争与和平之间的分野失去了其重要性。同时,中立也失去了其政治与法律上的意义。实际上,以上对冷战时期国际法被扭曲理解的四个方面只是一个简要概括,真实情况应该涵盖更多方面。按照自身利益去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成为个别国家攫取自私利益的工具,正是摩根索等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法能够被遵守的一种理论解释。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冷战时期大国的许多外交政策漠视国际法的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在美苏对峙的紧张局势下,“权力利益观”成为超级大国的许多重要外交政策的实践指导,而自私本性是这种国家利益观的基本特征。
2.“权力利益观”对于冷战时期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影响。
权力利益观的自私本性,也决定了超级大国对待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态度,即为了自身安全利益的需要,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将国际组织的运作控制在不妨碍自身利益的实现的前提下。冷战时期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运作即为典型。这个时期,美苏两个国家频繁使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阻止安理会通过不利于自己的决议,从而限制联合国发挥有效的作用,致使联合国在冷战当中近乎处于无所作为的境地。
《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了安全理事会,因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无疑是有关联合国的最重要和根本性的问题。它所体现出来的是大国一致的原则,即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只有在大国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联合国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假如其中一国持反对意见,那么安理会便无所作为。
[38]无疑,大国一致的原则原本是为了在解决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能够让大国友好协商,精诚合作,以使共同行动更为有效,同时也防止某些国家为了自己利益独断专行,利用这种特权利己谋私,从而保证一致行动更加民主与公正。不过,在冷战时期美苏对峙的局面下,超级大国为了谋取安全方面的相对利益,安理会的否决权成为保护自身与各自集团的利益以及攻击对方的最常用武器之一。《联合国宪章》设置否决权的意义不仅不能实现,而且成为超级大国争权夺利的工具,有时甚至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
在冷战时期,在使用否决权方面,安理会每个常任理事国都有行使记录,但美苏两国使用的次数占到绝大多数。这时,否决权实际上成了美苏为首的东西方进行冷战、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
[39]据统计,从1946年到1986年的40年间,安理会内总共行使否决权223次,平均每年5.57次,其中95%以上是美苏两国使用的。
[40]更具体地讲,由于在“二战”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把持了联合国,联合国成了它们的“表决机器”,当时行使否决权的主要是前苏联。据统计,从联合国成立到1955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共行使否决权82次,其中前苏联占79次。
[41]从1956到1965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共行使否决权31次,其中前苏联使用否决权共26次,而美国在同期没有使用一次否决权。
[42]这一段时期前苏联频繁使用否决权,主要是因为在这个阶段的美苏争霸中,由于实力的劣势使前苏联不得不处于守势。在“二战”结束后的头20年,前苏联在军事与安全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是,其不仅需要巩固相对而言阵脚不稳的社会主义阵营,也需要遏制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的不断扩张与实力膨胀。因此,这段时期前苏联在安理会频繁使用否决权,阻止安理会通过对其不利的决议,从而达到维护其军事与安全利益的目的。
[43]
联合国成立至1970年,美国从来没有在安理会使用过否决权,不过这并不表示其在这个时期不需要利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同前苏联进行斗争。事实上,在1965年安理会理事国由11个国家增加到15个国家之前,安理会理事国中绝大多数都是同美国站在一起的,而且除了前苏联外的其他常任理事国都是美国的盟友,因此美国根本不需要使用否决权,就足以使安理会否决对其不利的决议案—这就是所谓的美国“暗藏否决权”(hidden veto)
[44]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联合国,且1965年安理会成员国的数目从原先的11国增加到1国,这使得安理会中的中立国和支持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集团的国家增多,美国因此越来越难以控制安理会,其“暗藏否决权”也就逐渐消失。因而从1970年开始,美国在安理会频繁使用否决权。在1970~1982年间,美国在安理会使用否决权达35次,比其他常任理事国都要多得多。
[45]在1980年至1988年5月10日的统计中,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共行使否决权47次,其中美国多达30次,接近总数的三分之二。
[46]在这个时期,美国多次使用否决权,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也袒护自己的盟友,同时反对前苏联及其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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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权的频繁使用所导致的后果是消极的,使得联合国在冷战时期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特别是在涉及东西方斗争领域,它更是无能为力。从现实看,整个冷战时期,地区冲突不断、战乱频繁,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地区冲突大多与东西方冷战、超级大国的插手有关,而冷战破坏了“大国一致”原则,联合国关于制止侵略和军事冲突的集体安全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在东西方冲突色彩较浓的地区冲突中(除了个别例外,比如朝鲜战争),诸如柏林封锁和柏林危机、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安哥拉内战、阿富汗战争等,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
当然,诸如否决权的滥用对联合国安理会处理国际冲突方面的负面影响,只是自私的权力利益观对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发展的消极影响的一个表现,在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发展的其他方面,其一样发挥得淋漓尽致。因此,现实主义者有关权力利益观的理论与分析,为这段时期国际法的缓慢发展与屡遭破坏,以及国际组织艰难运作等现象提供了一种解释途径。
(二)现实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与冷战时期经济领域的国际法的发展
摩根索认为,无论对于哪个国家,其国家利益的内涵都有两个共同性(greatgeneralities):其一是在逻辑上所必需的利益,包括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的延续、文化的认同等,它们是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核心利益或根本利益,是相对永久存在的利益;其二是由环境决定与变化的利益,是国家依环境变化而不断更新自己的内容的利益,可称为次要利益、可变利益等。
[48]可见,在传统现实主义者的眼中,经济利益尚未成为国家利益构成因素,即使有所考虑,也不会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49]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本性,决定国内市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必然需要突破国界的制约而向全球扩展,从而实现国内外经济的交流与互动。这时,各国原有的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来冲击的各种制度可能反过来成为阻碍其扩张与交流的壁垒。因此,对于整个世界市场来讲,各国传统主权制度造成了对国际市场的条块分割,并在经济国际化趋势下成为严重妨碍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与生产力发展的篱笆或壁垒。但在传统现实主义影响下的国际关系,即使各国已经认识到这种分割世界市场的国家行为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危害,但为了政治、军事等与“权力”紧密相关的利益,就不惜放任这种危害的存在,甚至甘愿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可见,冷战思维与东西方意识形态分歧带来的权力之争,致使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举步维艰。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对东西方在这个时期都将经济利益当成实现军事与政治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并为了后者不惜牺牲前者的做法加以证明。
一方面,美国及其西方盟国在“二战”后开辟了对社会主义国家封锁围剿的另一个战场,即经济战场,把经济手段以及经济制裁当做遏制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的重要工具。1949年,美国通过了《出口控制法》,授予总统“禁止和限制”所有商业出口的权限。为了管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该法案还授权总统建立许可证制度。作为该制度的组成部分,商业部起草了一个禁运项目的商品清单,列入禁运清单的包括了任何有军事意义或者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军事和经济潜力的产品。在1951年,美国国会通过涉及终止除南斯拉夫外的所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优惠之内容的“贸易协定延长法案”,以达到限制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进口的目的。该法案规定,根据1934年《贸易协定法》规定的关税减免优惠已经不适于社会主义国家。而且,美国的经济封锁战线不仅有单边行动,也有多边合作,表现为美国还协同其他西方国家实施类似的经济封锁政策。例如,1949年11月西方国家根据美国的提议,达成了成立“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COCOM)的协议。该委员会于1950年1月1日正式成立,因其总部设在巴黎,故称“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1994年4月1日已正式宣告解散)。
[50]为了克服盟国对禁运政策的抵制,195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共同防务援助法》(即“战争法案”)。该法案授权总统一旦发现任何国家有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行为,即可采取削减对该国的军事、经济和财政援助等行动。在战后初期西欧、日本严重依赖美国援助的情势下,这一法案实际上成了美国迫使他国屈从自己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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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东西方的经济战场,不仅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妨碍了东西方正常的经济交流,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及其关于对外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也同样限制了东西方经济往来。针对西方的经济压力,前苏联采取措施,加强同盟国的经济联系,试图建立独立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之外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前苏联不仅自己拒绝参加“马歇尔计划”,也不允许东欧国家接受“马歇尔计划”的援助。同时,尽管布雷顿森林会议召开时前苏联是主要参与者之一,但最终它拒绝批准该会议达成的协定,也不参加IMF和WB。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虽然参加了IMF和WB,但也分别于1950年和1954年退出这两个组织。为加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经济合作,前苏联于1947年夏分别同保、捷、匈、南、波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并在1949年1月成立“经济互助委员会”(CMEA),以达到加强前苏联同东欧国家的经济联系以及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对抗的目的。
[52]实际上,在“二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前苏联、东欧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经济交流方面遵循了以孤立主义为特征的“两个平行市场”理论。
[53]“两个平行市场”理论极大地妨碍了社会主义国家同西方国家的经济往来,因为它直接把社会主义国家对外经济活动限制在所谓社会主义世界市场之内。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在冷战时期,特别是在冷战初期,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对外经济活动主要是在经互会成员国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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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冷战初期,无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阵营,还是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阵营,都坚持了以军事与安全为核心的现实主义国家利益观。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获取经济利益而要求国际市场自由化被置之脑后,经济对抗与制裁成为军事与政治攻势的工具。这个时期,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发展缓慢,这种立法主要限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领域;同时,无论是IMF、 WB,还是关贸总协定(GATT),活动范围相当有限,基本上都把社会主义国家排除在外。前苏联与东欧国家不仅拒绝参加IMF、 WB,在1989年以前也一直拒绝参加《ICSID公约》。与此相反的是,一些逆市场而动的国际经济法律却不断抛出,如成立“出口管制统筹委员会”(COCOM)的协议、《关于成立经济互助委员会的公报》等。无疑,这些协议的实际运作效果对国际经济的发展构成致命的障碍。
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东西方军事对峙的缓解与消除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市场力量正在取代国家权力特别是政治和军事权力而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55]这时,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开始把促进人民的经济福利与幸福纳入国家利益的基本内容,并构成国家核心价值和最基本的对外政策目标。具体地讲,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者,还是新现实主义者,同样认为国家安全和经济福利两者都很重要,分歧只是哪个优先的问题。
[56]对此鲍威尔曾设计一个理论模式,试图为两个学派在国家利益立场上的鸿沟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他的理论模式中,国家被假定为处在一个军事力量竞争的世界中,各国均试图将它们的经济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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