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善长 夏理淼
唐山学院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健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标志。《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系统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我们有必要对这两部法律文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剖析,并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举证责任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英文摘要】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are the symbol of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criminal legal system.“The Provisions of Several Issues in Handing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and “The Draft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have made systematical requirements for ev-idence illegally obtained.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deficiency i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as to the above two legal documents,and to put forward integrity suggestions to“The Draft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英文关键词】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exclusion;procedure;burden of proof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集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011年8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其中,成为该草案的亮点之一。本文试结合《证据规定》和《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裨益。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
(一)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关键在于明确何谓“非法证据”。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概念学说主张,从证据的内容到形式,从证据的收集主体到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手段,只要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仅指收集程序和方式违法的证据材料,即“非法取得(收集)的证据”。由此可见,广义说与狭义说二者之间仅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方面有所不同,在非法证据的性质认定方面几无差别,即证据材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我们认为,应采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为宜。因为在证据收集的各个环节,收集方式是否合法是核心,其关系到证据其他方面合法与否。例如,收集方式非法的证据在内容上一般都存在瑕疵。收集方法是收集程序的一个方面;方法违法,则程序必违法。而且,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都是从狭义上使用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的《证据规则》和《草案》中的非法证据同样仅限于狭义。非法证据可以类型化为三种,即非法言辞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以非法言辞证据或非法实物证据为线索而获得衍生证据{1}。
据此,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
现代法治理念中,程序正义被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正所谓程序正义是最直观的看得见的正义。因此,程序正义成为刑事司法孜孜以求的重要价值诉求,追求程序正义也就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更加强调司法过程的公平和裁判过程的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是一个集实体和程序为一体的规则体系,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制度,其程序价值更加受到青睐,并成为这一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认和应用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人权保障。保障人权是刑事司法所追求的一项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重要价值基点。刑事司法的过程又是一个典型的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博弈是一个永恒的焦点。“刑事诉讼以及证据制度,包括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在保持对个人的公正待遇和保持国家控制犯罪所需的权力之间的平衡中发展起来的。”{3}因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异化倾向,因而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不可避免。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司法权对公民权的侵犯颇为常见,与行政权对公民权的侵犯相比较,前者往往更为严重,而司法机关运用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权的侵犯或剥夺,又是刑事司法中最为多发且形式相对隐蔽的侵权类型。如果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的证明力,就可以达到对国家权力的适当限制,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使用合法手段收取证据,可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从而为人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人身自由不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被剥夺,而且还可以保护一般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取证过程一般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的其他公民的利益,非法取证行为难免会对这些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个社会公民都有被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所以使用非法证据实际上是侵犯了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4}
其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实体正义。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人类在追求客观事实的过程中,永远只能接近而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真实。刑事诉讼的美好景愿在于实现实体正义,而这个实体正义是无法通过其本身来实现,因此,程序正义就被视为达致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现代法治之所以对程序正义如此重视,就是因为程序正义被认为是实体正义的重要根据之一{2}13。正义的实现取决于由人们设计的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程序,换言之,人们设计诉讼程序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藉此实现实体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其直接法律效果是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合理,在客观上亦有利于刑事诉讼实体正义的实现。非法证据取得手段的非正义性很难保证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诉讼结果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与当事人的期望值难以契合。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有利于程序规范,而且更能彰显实体正义。
二、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