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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及重建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
2
24-25
王云丽
上海交通大学
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障碍.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的同时,探讨了民事再审程序重建的构想.
民事        再审程序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及重建

王云丽

上海交通大学

  【摘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障碍。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的同时,探讨了民事再审程序重建的构想。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法纠正错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过去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和规律性认识不够,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在立法上的缺陷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突显出来,已成为制约我国的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公正与效率实现的障碍。在此,笔者拟就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缺陷及重建做一探讨。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

  1、指导思想有失偏颇

  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是构筑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上,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能得到彻底的纠正。对当事人来说,只要他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他就可以不断地申请再审,法院就要不停地审理,社会关系就一直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种偏重纠错的指导思想,必然以牺牲裁判的稳定性为代价,使人们无所适从,破坏司法的终局性、稳定性,造成绝对的客观真实与诉讼公正的矛盾,偏重纠错与裁判稳定性的矛盾。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其独特的规律,审理案件是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再查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逻辑推理的精神活动,而这种精神活动是错综复杂的判断过程。即使对于同一客观真实,我们不能、也无法要求不同的法官的最终判断是完全一样的。自然科学可以要求真理只有一个,而民事审判则可能有几个合理的结果,我们只能要求判决尽可能地接近真理、尽可能地公平合理。要求每个裁判都是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大多数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还很粗放,致使实践中对有些案件认识不同。法院做出的再审判决,大部分是因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有为数不少的案件只是因为认识不同而被改判,这种情况下往往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再申请再审,而法院经再次再审后认为还是原判决正确而改变再审判决,第一次再审胜诉的当事人又不服再一次提起再审诉讼—造成法院的判决翻来覆去,处在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形成终审不终的局面。反复再审也是造成当事人手中有多个判决甚至十几个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势必造成当事人对法律、对法院失去信任,产生信任危机,损害法院的威信。

  2、与两审终审制相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它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为纠错、救济程序,其设计应与一审、二审不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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