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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分析及完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39-41
周海林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合同法
针对目前商业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银行界与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商业银行所实行的提前还贷违约金在经济上尚缺乏相配套的制度,在法律上尚存障碍.由于该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我们必须完善该制度,使其在保护银行利益的同时,更能体现出自由、公平的原则.
提前还贷        违约金        国际惯例        不正当竞争        格式条款
关于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分析及完善

周海林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摘要】针对目前商业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银行界与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商业银行所实行的提前还贷违约金在经济上尚缺乏相配套的制度,在法律上尚存障碍。由于该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我们必须完善该制度,使其在保护银行利益的同时,更能体现出自由、公平的原则。
  【关键词】提前还贷;违约金;国际惯例;不正当竞争;格式条款
  近期,一些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问题引起了银行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激烈争论,银行界人士强调银行利益,法律界人士强调现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提前还贷作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权衡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以利于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原因

  提前还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借款人对收入和支出的预期难以把握,譬如突发疾病、企业突然效益不好,孩子教育费的支出不确定,因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留有余地,毕竟逾期还款要加交违约金;其次,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一般都只是根据固定工资的某种比例来规定贷款额和每月还款额度的。而在人们的固定工资之外,存在一块非固定收入,如福利、第二职业收入,借款人的非固定收入会不断累积,从而使提前还贷从经济方面具有了可能性;第三、一些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原本就保留一定资金用于投资,当投资收益低于房贷利息支出时,便选择提前还贷来减少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第四、货币化分房政策出台后,一些借款人获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从而具备了部分或全额提前还贷的能力;第五、2002年2月银行再次降息,在贷款利率下降后,由于按有关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相应下调要从次年1月1日才开始,为减少支出,贷款人选择提前还款的情况占有一定比例;第六、在我国,银行还没有开展“转按贷款”[1]等业务,未还清贷款的二手房出卖,也将产生提前还贷违约金的问题。

  二、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理由

  (一)处理提前还货业务造成了银行人力成本的增加

  放贷前银行要做个人资信调查,对其抵押资产做评估等工作,出现提前还贷的情况时,银行必须重新计算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借款余额和最终偿还期限,重新打印“每月还资本金利息表”,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由于每位前来提前还贷者的情况都不一样,银行无法运用计算机操作,只能使用人工来完成,这样就造成了人力成本的增加。

  (二)提前还贷使银行的预期收入减少

  企业因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借贷”,银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对没有把握还贷的项目和单位“慎贷”,造成了巨额的存贷差。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低,管理成本不高,利息稳定,是解决存贷差的一个重要手段。提前还贷减少了银行的可得利息,放大了存贷差问题,加大了金融风险。据建行广东省分行统计,今年1月至4月,广州地区收回的正常还款有9.7亿元,其中提前还款5.2亿元,占了53.8%。据测算,今年建行因房贷户提前还贷而减少利息收入将达1亿多元。

  (三)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可以避免客户资源的大量流失

  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客户争夺战将越来越激烈,一些提前还贷者很可能会通过转货业务转成外资银行的客户。中资银行的优质客户和优质业务面临流失的危险。中资银行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不受影响。提高住房还货者的退出门槛,以违约金的设置“壁垒”,加大提前还货的成本,则是一条简单有效的途径。

  (四)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是“国际惯例”

  对提前还货收取违约金是国际惯例,如香港的银行对1年、2年、3年之内提前还贷者,分别收取全部利息的40%、30%、20%作为违约金。在美国,借款人提前还贷时须支付一定费用,以弥补银行资金安排变化带来的损失。

  三、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合理性分析

  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银行提出的理由是:提前还贷加大了银行的人力成本,打乱了其资金计划,加上“借款人愿意”当然收之无愧。笔者认为:首先,提前还贷的确是加大了银行的人力成本,但银行应当设计出更好的流程,来提高效益,提高竞争力。况且,银行可为额外付出的人力成本收费,但不能收违约金。借款人要弄明白,银行多花了一小时或者一天的时间,银行会损失多少,这钱借款人要出得明白,未有说明,就强制收取,恐难难说是合理而有说服力;其次,银行提出“提前还贷打乱了资金计划”这就没道理了。银行的资金有存、有贷本来就是个变量。该计划被打乱,只能怪银行自己没有把计划安排好。银行既然知道大家有可能提前还贷,就应当设计出一个提前还贷条件下的资金运作模型。况且,要是资金供不应求,银行还会怕提前还贷而打乱资金计划吗?最后,借款人签合同时是“同意”了提前还贷违约金条款,但说这是“借款人愿意”,却是有过于霸道之嫌:没有房住的借款人能不愿意吗?按揭贷款的合同及相应条款是由银行单方制定的,对于个人而言,在按揭贷款时,只有对合同文本的接受权和认可权,而无建议权和修改权。并且提前还贷违约金对借款人而言,完全是承担义务,却未因此获得任何权利,而银行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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