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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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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本篇法规中修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2号


  现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9年4月25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减证便民、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

  一、对17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章

  1.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删去第五条第六项。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12月 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7月 30日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 8月 31日农业部令第 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5.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 7月 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第四项。

  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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