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法规中修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2号
现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9年4月25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减证便民、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
一、对17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章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
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删去第五条第六项。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12月 25日
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3.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7月 30日
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4.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 8月 31日
农业部令第 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
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5.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 7月 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第四项。
6.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
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7.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