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法规中修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本篇法规中关于《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废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2号
现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9年4月25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减证便民、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
一、对17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章
1.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删去第五条第六项。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12月 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7月 30日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