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儿童的年龄界限所作的司法解释,“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不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2.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儿童的行为。
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行为人具有阻止义务而不阻止的,成立本罪。猥亵儿童行为多在现场当面实施,例如侯某某猥亵儿童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