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商标权人对于在生效的无效决定后的“商标侵权行为”无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对于在生效的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同时,确因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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