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
《商标法》根据商标异议的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对异议人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的限制。博物馆以相对理由提出商标异议时,如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驰名商标保护、在先申请、损害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博物馆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有提起异议的主体资格。[1]证明博物馆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包括:博物馆相关商标注册情况,如注册证和初审公告;博物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记录;博物馆其他在先权利证明,如相关著作权证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
2.博物馆商标知名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