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证明盗采海砂犯罪数额和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证据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文章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十二卷)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检察院反映,“以盗采行为终了时或者采挖期间当地海砂平均市场价格为基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希望进一步明确当地海砂平均市场价格,具体是指海上价、到岸价,还是岸上交易价。我们经研究后并未作进一步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下同)中对尚未销赃的海砂价格认定的思路主要是参考《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