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检察院反映,“以盗采行为终了时或者采挖期间当地海砂平均市场价格为基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希望进一步明确当地海砂平均市场价格,具体是指海上价、到岸价,还是岸上交易价。我们经研究后并未作进一步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下同)中对尚未销赃的海砂价格认定的思路主要是参考《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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