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请求降低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关于抚养费是否可以降低、如何降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一)应当考量离婚协议对于调整抚养费是否有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何种情形下可予调整有明确约定且约定是在自愿合法情况下达成的,法院应当尊重该约定。这既是对双方约定的恪守,也是减少调整过程中双方争议的较好选择。
(二)如未约定抚养费的调整,则需审查是否存在特定情形
司法实践中,关于哪些情形下可予调整缺乏统一的认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第5条对于调整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1]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情形的存在,使得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客观上已不具备原先的支付条件,或者是如再按原标准支付就会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