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意定限制,即公司章程对代表权事先所作的一般性限制以及股东会等公司权力机构对代表权所作的个别限制。依据民法典第61条第3款有关“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意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从举证的角度看,应当推定相对人是善意的,从而构成表见代表。当然,法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的,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进而否定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
如果您所在单位、机构希望了解或采购法信,请点此联系咨询。
欢迎关注"法信"公号(Legal_information),第一时间获取法律咨询及实务消息。
您目前没有该版块的访问权限,欢迎选择以下途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