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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两种情形


作者名称:麻锦亮
文章名:论无权代理和越权代表的区分——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相关规定为中心
来源:判解研究2023年第3辑(总第105辑)

    

  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意定限制,即公司章程对代表权事先所作的一般性限制以及股东会等公司权力机构对代表权所作的个别限制。依据民法典61条第3款有关“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意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从举证的角度看,应当推定相对人是善意的,从而构成表见代表。当然,法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的,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进而否定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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