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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充任诉讼主体之依据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章名:遗产管理人之诉讼担当厘定与诉讼程序析明——安宁市民政局诉马某某、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3(总第95辑)

    

  为了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能否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结合本案笔者认为,遗产管理人应该有一定的权限在遗产管理期间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并实施一定的处分行为。当事人作为诉的主体,是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责任、选任、获取报酬等,其程序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法解释中得到确立,本文仅需探讨遗产管理人本身是否应为正当当事人。在此基础上的正当当事人概念,有助于避免诉权的滥用,充分发挥司法的救济功能。其识别依其性质本依赖于个案实践,但为了司法适用统一、便利进行,有必要确立一般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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