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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酌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需考虑的因素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章名:新形势下彩礼纠纷的司法应对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3(总第95辑)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攀升,不仅异化了婚姻关系,也给社会治理带来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中央连续四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如果现实生活存在不利家庭稳定的因素,那么家庭法律应当是抑制而不是助长这些消极因素的发生。”[1]法律在设计彩礼返还规则时,应当既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移风易俗,也要保持司法的谦抑立场,仅在利益严重失衡时才予以介入调整,并抑制不当行为的发生。如前所述,现有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仅规定了三种彩礼返还情形,除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外,主要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两种情况,对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作规定,对此笔者结合以上分析认为,在酌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1.共同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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